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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

2020-05-19 09:08:00
吳忠原
原創 1409

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中小學收費管理,維護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的收費管理。
第三條 中小學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管理方式。
第四條 中小學收費實行分級管理,各級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學校收費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收費項目和定價權限
第五條 中小學收費項目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義務教育學費、雜費等費用減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服務性收費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學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伙食費、校車服務費、補辦證卡工本費、課后服務費等。
第七條 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選擇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代收費項目包括作業本費、學生裝費、社會實踐活動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教輔材料費、高中課本費等。
學校向學生推薦教輔材料應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有關教輔材料管理規定。
第八條 與學校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國家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嚴禁學校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圖書館查詢、自行車看管以及軍訓期間發生的費用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第九條 公辦中小學的住宿費、課后服務費、學生裝費以及公辦高中學費等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營利性民辦高中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公辦教育保障程度、民辦教育發展等情況,開展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市場化改革試點。
第十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中小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分級管理權限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  收費標準制定
第十一條 公辦高中的學費標準按照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擔的原則確定,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學費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3年核定一次收費標準。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的學費標準根據學校辦學水平、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
經省市評估認定的特色高中,各地制定收費標準時可根據辦學需要適當上浮。
第十二條 住宿費標準按實際成本確定。
第十三條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嚴格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確定。
第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公辦高中和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定價成本調查或監審。公辦高中每3年進行一次定期成本監審,監審報告應抄送同級財政、教育等部門。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實行定調價成本調查或監審。
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委托或聘請第三方機構參與成本監審,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 中小學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學費、住宿費等成本和收入情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做好成本調查或監審工作。
第十六條 調整公辦高中學費和公辦中小學住宿費標準,教育部門應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調整建議,根據價格管理權限報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批準。調整公辦高中學費標準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調整建議包括學校建設管理情況、年度收費開支、調整幅度、調整理由、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調整后對社會負擔和學校收支影響,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以及公辦中小學課后服務費、學生裝費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項目成本及有關情況,向教育部門提出定調價申請,教育部門對定調價申請審核后形成制定價格建議,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報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制定或調整公辦中小學課后服務費標準,須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四章  收費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通過門戶網站、公眾號、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學生和社會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收費項目,定價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政府制定價格信息。
第十九條 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在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生學生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公辦中小學住宿費及公辦高中學費按學期收取。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收取。
第二十一條 學生退學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等。中小學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學生休學、經批準轉學等,參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
學生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等。復學后,按照隨讀年級的收費標準交納有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多退少補。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收取。
學校為學生提供正常教學以外的服務、代辦有關事項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
第二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高中實施收費,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協議,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調整學費、住宿費標準的,應于秋季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公辦中小學住宿費和公辦高中學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使用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收費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管理系統全額繳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實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等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收費,參照本辦法同等學歷(高中)教育收費規定執行,由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附屬的中專部學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其他收費按照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收學費,民辦中等職業學校高于財政補助部分的學費可以向學生收取。
非營利性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收取學費、住宿費按第二十五條規定由學校根據項目成本及有關情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或教育部門提出定調價申請,相關部門對定調價申請審核后形成制定價格建議,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報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費用減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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