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義務教育學校課后服務經費保障辦法》的通知
- 2021-12-31 09:27:00
- 畢寧
- 來源:
- 山東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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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義務教育學校課后服務經費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義務教育學校課后服務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魯教基字〔2021〕8號)精神,為切實加強我省義務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課后服務經費保障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所屬學校課后服務工作的責任主體,統籌管理本區域所屬學校課后服務經費保障工作。教育主管部門承擔課后服務的管理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做好課后服務經費保障工作。
(二)堅持公益屬性原則。學校課后服務要堅持公益導向,所需經費通過財政補貼和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相結合的方式解決。各級財政應當將課后服務保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課后服務性收費用于彌補服務成本不足,不得營利。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課后服務的,免收服務性收費。
(三)堅持學生自愿參加原則。學校在提供課后服務時,應當提前公示收費標準,事先征求家長和學生意見,由家長自愿選擇課后服務內容、時間,嚴禁以任何形式誘導、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參加課后服務。
(四)堅持多種服務方式供給原則。為滿足學生個性化、多元化需求,學校可以適當引進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參與課后服務,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遴選,供學校選擇使用,并建立評估退出機制。第三方機構提供的課后服務內容,由學生自愿選擇,學校不得誘導、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參加,可以通過代收費方式向第三方機構支付服務費。
第二章 經費保障
第三條 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學校課后服務財政補助政策。縣(市、區)級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開展學校課后服務。省財政安排資金,根據各地課后服務開展情況、財政投入情況等進行獎補。已出臺課后服務財政補助政策的市、縣(市、區)不得降低原定生均補助標準,不得縮小原定補助范圍,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進一步提高財政補助標準。
第四條 學校向學生直接提供課后服務,可以收取服務性收費。公辦學校課后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性原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財政補助情況、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時間、資源配置等實際情況,在每生每課時鄉村學校(地處農村或鄉鎮的學校)不超過3元,其他學校不超過3.5元范圍內,制定本地工作日期間課后服務收費標準。公辦學校課后服務性收費標準,原則上每2年核定一次。
第五條 學校要建立課后服務“課程超市”,明確課后服務的類型、內容、時間、授課人、收費標準等信息,供學生自主選擇。學校根據課后服務內容,在當地政府部門公布的收費標準范圍內,分別確定各類課程收費標準。對于不參加學校提供的課后服務、在校內臨時托管以及晚自習等,不收取課后服務費。
第六條 對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引入學校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課后服務,可以收取代收費。公辦學校課后服務代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第三方機構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成本等,按照公益性原則,根據不同服務項目分別制定收費標準。
第七條 鼓勵社會各界捐助課后服務工作,按有關規定落實激勵政策。
第三章 經費使用
第八條 為充分調動教師參與課后服務的積極性,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在法定工作日從事課后服務,一般按照每課時不低于50元標準核定補助,具體標準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居民收入水平、現行績效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每2年核定一次補助標準。對聘請校外人員參與課后服務的,課后服務補助可按勞務費管理。
第九條 有關部門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根據學校開展課后服務的情況,把用于教師課后服務補助的經費額度,作為增量納入績效工資并單列,專項用于參與課后服務教師的績效工資分配,不作為次年正常核定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學校要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考慮參與課后服務工作量、服務質量等因素,制定課后服務教師績效工資分配辦法。
第十條 課后服務經費主要用于參與課后服務教師績效工資分配、聘請的校外人員勞務補助、社會志愿者勞務補助、為參與課后服務人員購買的人身意外保險等,以及用于購買第三方機構服務、與開展課后服務工作相關的消耗品購置、彌補相關運行經費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接收社會和家長的監督。
第十一條 學校收取的代收費應當在費用收齊后,立即全額一次性劃轉第三方機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或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要制定第三方機構遴選辦法,統一組織遴選。學校自主選擇教育主管部門遴選的第三方機構,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機構。對第三方機構的遴選,教育主管部門要把好入口審核、過程監管、效果評價、退出機制等主要關口。第三方機構服務不得帶有任何商業推廣和商業隱含元素。
第十三條 服務性收費與代收費應當按月據實收取,不得跨月預收。學校按照學生當月實際參加課后服務的情況,向學生出具收費告知書,于次月據實收取費用。課后服務收費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收取。
第十四條 要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要求,規范課后服務收費會計核算。服務性收費計入其他收入科目,代收費計入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全部納入學校賬戶統一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將收取的課后服務費存入個人賬戶,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截留、挪用、擠占。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對課后服務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通過門戶網站、公眾號、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公開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同時,對學校及第三方機構提供的課后服務項目、內容、范圍、時間等分別公示公開。費用支出情況要主動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
第十六條 各地教育、發展改革、財政和人社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學校課后服務工作的指導管理,并按照相關法律和規定對課后服務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于違規收取和使用課后服務經費等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周末及節假日托管服務,以及寄宿制學校工作日課后服務經費保障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課后服務經費保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