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
- 2019-05-13 07:16:00
- 閻俊杰
- 來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19/5/10/art_11990_5966688.html
- 發證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 發文編號:魯教外發〔2019〕1號
- 學段:
- 政策發布日期:2019-04-26
- 政策執行日期:2019-06-01 至 2024-05-31
山東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
魯教外發〔2019〕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教育對外開放工作,不斷優化營商發展環境,滿足外籍人員子女在我省接受教育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教育部《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設立、組織與活動、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合法居留的外國人舉辦,招收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子女,采用外國教育教學模式的教育機構。
第三條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以實施中等(含普通中學)及其以下學校教育為限。
第四條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及其舉辦者、教職工和學生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及其舉辦者、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和開展宗教活動。
第五條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政策指導,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審批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審批、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設 立
第六條 舉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應當經中國有關政府部門批準。
舉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在華合法居留、在山東有固定的住所和有穩定工作。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七條 設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應當符合當地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發展規劃,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相應規模的生源和辦學需求;
(二)有適應教育教學需要的師資;
(三)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其他辦學條件;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有與擬辦學校規模相匹配的資金投入;
(五)具備引進外國教育教學模式的條件;
(六)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第八條 申請舉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應當向擬辦學校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學校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辦學宗旨、招生計劃、招生區域、辦學規模、學校所在區域生源調查情況和辦學必要性分析等);
(二)機構申辦者提交法人資格證明,自然人舉辦者提交《外國人居留證件》,無犯罪記錄證明,在魯工作單位的工作證件或聘用合同,在魯住所的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三)辦學場所、場地、設施及其他辦學條件的有效證明文件;
(四)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五)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
(六)學校章程;
(七)擬任董事長、董事會成員、法定代表人、校長的簡歷以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校長還需提供具有10年以上相關教育教學和管理經驗的證明文件;
(八)教師資格證明文件。
第九條 學校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范圍與招生對象等;
(三)學校的舉辦者,舉辦者對學校進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標準等,學校負責人的產生與任命機制,舉辦者的投入與保障義務;
(四)學校的領導體制、法定代表人,組織結構、決策機制、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內設機構的組成、職責、管理體制;
(五)學校經費的來源渠道、財產屬性、使用原則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贈的規則與辦法;
(六)章程修改的啟動、審議程序,以及章程解釋權的歸屬;
(七)學校變更、終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其他必要的事項。
第十條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名稱應當反映不同國別普通教育的性質、層次和類別,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山東”“齊魯”等字樣,名稱前應加上城市的名稱,“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必須作為學校名稱后綴使用。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命名同時還應滿足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受理舉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評議、實地考察,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專家評議、實地考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第十二條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當依據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當地進行法人登記。
第三章 組織與活動
第十三條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地址和項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不得設立分校。
第十四條 學校的課程設置、教學計劃、教材和教學內容,由學校自行確定。但是其中不得包含違反中國法律、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鼓勵并支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開設中國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課程,開展有助于學生了解中國歷史文化的各種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聘任教師和管理人員。學校聘任的外籍人員應當遵守中國出入境管理和在中國就業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學校招收對象為山東省內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的隨行子女。學校不得招收境內中國公民的子女入學。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國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第十八條 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學校應按學年或者學期以人民幣計收費,依法出具發票,不得跨學年或者學期預收。
第十九條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條 學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工商活動及辦學以外的其他營利活動。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國相關規定進口和采購擬使用的教材、教學設備和辦公用品。
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使用的教材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于每年新學年開學后3個月內將學校的課程安排情況以及行政管理人員、教師和學生名冊,報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食品衛生、疾病防控、消防、設施及設備、車輛等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設。
第二十四條 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二)招生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情況;
(四)學校的安全情況;
(五)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聘用情況;
(六)辦學許可證核定項目的變動情況;
(七)財務收入支出情況;
(八)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九)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五條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年內招生。超過1年未招生的,由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收回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變更舉辦者、學校名稱、辦學地址、層次、類別的,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并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其中變更地址應當提前1年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變更董事會組成人員、法定代表人、校長的,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實施違法辦學行為,依照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