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青島市公辦中小學校臨聘教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9-06-26 18:57:00
- 梁海霞
- 來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912/n32561915/190625083509382501.html
- 發(fā)證機關:青島市教育局
- 發(fā)文編號:青教通字[2019]53號
- 學段:小學,初中,高中,特殊教育,職業(yè)教育
- 政策發(fā)布日期:2019-06-21
- 政策執(zhí)行日期:2019-06-21 至 2022-06-20
青島市公辦中小學校臨聘教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解決青島市公辦中小學校(含公辦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出現(xiàn)的臨時性教師短缺問題,進一步規(guī)范學校臨聘教師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聘教師是指學校因在編在崗教師產假、病假、支教、培訓、進修、崗位公開招聘報名空缺,以及學校學位增加或學科專業(yè)調整等原因確需臨時聘用的編制外人員。
第三條 學校招用臨聘教師應通過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購買勞務派遣服務方式解決。學校根據第三方機構人才儲備情況、服務水平、服務價格等因素,選擇服務機構。學校按照按需招聘、公平競爭、擇優(yōu)錄用的原則,遴選使用第三方機構推薦的臨聘教師。
第二章 程序和條件
第四條 學校臨聘教師的選聘基本程序
1.市教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根據第三方機構的申請,審核建立第三方機構庫;
2.學校根據崗位空缺情況發(fā)布臨時性崗位需求信息;
3.第三方機構根據學校需求,推薦符合崗位要求的人選,投遞簡歷;
4.學校組織面試,擇優(yōu)確定臨聘教師人選;
5.學校與第三方機構簽署服務合同,明確聘用意向;
6.第三方機構與學校確定的臨聘教師簽署勞動合同,對臨聘教師進行崗前培訓,并派遣至學校任教;
7.學校對第三方機構派遣的臨聘教師進行崗位培訓、崗位管理和考核,按勞務派遣合同向第三方機構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用,并向第三方機構撥付臨聘教師工資(含社會保險,下同)。
第五條 臨聘教師的基本條件
1.遵守我國法律、法規(guī),無違法犯罪記錄;
2.熱愛教育事業(yè),遵守教育部新時代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yè)行為十項準則”,服從學校管理;
3.具備《教師法》要求的相應教師資格;
4.勝任教育教學工作,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yè)條件、技能水平;
5.年齡65周歲以下,身心健康;
6.符合學校崗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第三方機構的資質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
2.內部治理機構健全,財務會計、資產、人員管理制度完備;
3.具備提供服務所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4.正常經營,遵紀守法,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等名單;
5.具有人力資源服務資質和勞務派遣經營資質。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七條 學校原則上應從市教育局建立的第三方機構庫中選擇服務機構,并委托其招聘和派遣臨聘教師。學校發(fā)布的崗位需求中臨聘教師條件要求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
第八條 各學校臨聘教師須結合本校學生實際人數(shù)及在編在崗教師產假、病假、支教等情況按實際需要使用,原則上學校的在編在崗教師(去除教師產假、病假、支教等外)同臨聘教師的合數(shù),與在校生的比例須控制在編制機構規(guī)定的師生比之內。
第九條 各學校使用的臨聘教師數(shù)量應符合用人單位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及用工比例的相應規(guī)定。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應嚴格按照學校崗位需求條件,按照與學校簽署的服務合同,實施臨聘教師的招募、政審、推薦、培訓、派遣入職、工資發(fā)放、代繳社保、獎懲、離職等相關工作。第三方機構不得將服務轉包,不得推薦選派違反師德管理規(guī)定、違法違紀人員到學校工作。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應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對派遣的臨聘教師進行監(jiān)管,定期開展考評,建立完善的臨聘教師引進、補充、退出機制。
第十二條 學校與第三方機構簽署勞務派遣合同,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派遣人員工資和勞務派遣服務費用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與臨聘教師簽署勞動合同,派遣臨聘教師到學校任教。臨聘教師勞動人事關系隸屬于第三方機構,第三方機構負責對臨聘教師進行合同管理。學校負責對臨聘教師進行崗位管理,并將臨聘教師崗位履職情況及時通知第三方機構。臨聘教師應服從第三方機構和學校的管理,遵守勞動合同約定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學校應將臨聘教師納入學校統(tǒng)一管理,為臨聘教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組織臨聘教師參加教研活動、業(yè)務學習和培訓,與在編教師一并進行考核。臨聘教師的考核結果與聘用掛鉤,考核不合格的,學校將臨聘教師退回第三方機構。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臨聘教師工作量等核算工資,并將工資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第三方機構。學校核算的工資標準應結合臨聘教師的專業(yè)技術職務、工作年限、工作量、工作績效等信息,參照學校在職同類人員標準核定。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根據學校撥付的臨聘教師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發(fā)放給所派遣的臨聘教師,并代辦代繳社會保險。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服務費用由學校和第三方機構協(xié)商確定。學校根據第三方機構所提供服務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學校對第三方機構勞務派遣服務質量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第三方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選派教師有違法違紀行為等嚴重違規(guī)行為的,青島市教育局將取消其入庫服務資格,3年內不得提供服務。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第三方機構、學校、臨聘教師三方按照本管理辦法招聘使用臨聘教師。其中兩方出現(xiàn)爭議且無法協(xié)商解決的,按照雙方有關合同約定、法律法規(guī)等予以解決。
第二十一條 市教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對學校委托第三方機構派遣臨聘教師工作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學校已經聘用且合同期未滿的臨聘教師,在合同期內可繼續(xù)留用;合同期滿后,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