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民辦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學校設置標準》
- 2019-08-15 09:07:00
- 吳忠原
- 來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912/n32561915/190814161051786632.html
- 發證機關:青島市教育局
- 發文編號:魯教基發[2017]1號
- 學段:小學,初中,高中,特殊教育,職業教育
- 政策發布日期:2019-08-12
- 政策執行日期:2019-09-14 至 2024-09-13
《青島市民辦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學校設置標準》
來源:青島市教育局 發布日期:2019-08-14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范我市民辦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學校設置標準,促進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辦由教育部門或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許可的民辦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學校的設置活動,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
第三條 宗旨任務 民辦學校應當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當地教育發展狀況與社會發展相協調,致力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第四條 選址規劃 民辦學校的布局、選址、規劃設計、建筑標準、環境影響評估等應符合當地教育規劃和國家相關要求,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筑應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消防技術等相關標準,并具有相關資質證明。選址應遠離集貿市場、娛樂場所、高壓變配電所等建筑。與?;贰⒁兹家妆瑘鏊g的距離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教學區的采光、空氣、照明、聲等環境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省市標準。
第五條 辦學場所 鼓勵利用自有產權用地舉辦民辦學校。民辦學校利用閑置國有資產辦學的,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或相關部門批準后,按照相關規定租賃或轉讓。
第六條 辦學條件標準 普通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應當達到《山東省普通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Ⅰ基本標準要求,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應達到《山東省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標準》Ⅱ較高標準要求。中等職業教育學校辦學條件應達到《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相關要求。
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校園和教育教學設施,不得與其他學校共用一個校園和教育教學資源。
第七條 注冊資金或注冊資本 舉辦者申請籌設、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按時足額繳存注冊資金(注冊資本),保證日常工作運行和教育教學活動的開展。注冊資金(注冊資本)數額應當與學校類別、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小學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400萬元,初級中學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600萬元、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000萬元(上述均不含征地、建設等費用),存入民辦學校基本賬戶,作為學校的流動資金使用。特殊教育根據同類中小學校標準執行。
第八條 黨組織設立 民辦學校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
第九條 舉辦者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除具備法律規定外,還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組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提交合作辦學協議,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的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四)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十條 機構名稱 民辦學校名稱應當符合法規規定,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其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兩個以上漢字組成)、業務領域、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其名稱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以及《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名稱應當包含“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條 決策機構 民辦學校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人、黨組織負責人、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決策機構設負責人一人,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二條 監事會 民辦學校的監事會由黨的基層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決策機構成員不得兼任或擔任監事。
第十三條 校長 民辦學校的校長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具備相應類別、層次的校長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且不得兼任其他學校或培訓機構的校長。
第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 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校長擔任。
第十五條 辦學層次 設立含有多種辦學層次學校的,應當達到最高辦學層次學校的設置標準,并按照最高辦學層次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其他辦學層次應具備與其層次、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條件。十二年制學校高中部應當獨立或相對獨立設置。
申請舉辦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及相應層次的特殊教育學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或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申請舉辦小學、初級中學及相應層次的特殊教育學校,由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或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登記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山東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等規定進行分類登記。
第十七條 附則 對已經審批的民辦學校,凡向教育部門或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舉辦者和辦學地址變更的,其辦學條件應達到本規定標準。
本規定所引用的相關文件和標準,如有修訂,執行其最新規定。本規定自2019年 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9月13日。2014年6月15日頒布的《青島市教育局民辦學校設置規定》失效。
本標準由青島市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