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小學校校務委員會暫行規程》
- 2019-10-08 09:30:00
- 閻俊杰
- 來源: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25415/n24625429/n24625443/140703093300703343.html
- 發證機關:青島市教育局
- 發文編號:青教通字[2014]56號
- 學段:小學,初中,高中
- 政策發布日期:2014-05-20
-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青島市中小學校校務委員會暫行規程》
青島市教育局
2014年5月20日
第一條 為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根據《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辦中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公辦幼兒園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務委員會制度,健全校長負責制,完善民主決策程序。
學校應當創造條件,支持校務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履行職能。
第四條 校務委員會應當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學校章程,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認真履行以下職能:
(一)對學校章程、學校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報告進行研究,并提出意見;
(二)對學校重大教育教學改革以及涉及學生、家長、社區工作的重要事項的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意見;
(三)討論審議上一屆校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四)討論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校務委員會的意見,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五條 校務委員會一般由9-15名校務委員(應為單數)組成。
校務委員應當包括學校領導、教師、學生、家長和社區(社會)代表等多方人員,職業學校應有行業企業代表。學校應根據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校務委員。
第六條 校務委員的產生辦法:
(一)學校領導代表,一般從校長、書記、副校長、工會主席中產生,學校領導代表總人數不超過校務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具體人員由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二)教師、學生和家長代表,分別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會組織、家長委員會民主推選產生;
(三)社區(社會)代表由學校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推薦產生;
(四)職業學校校務委員會中的行業企業代表,由相關行業協會或企業推選產生;
(五)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會知名人士代表,由相關單位推薦,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第七條 校務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學校校長擔任,副主任至少有1名為學校以外成員。
校務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除學校領導代表之外,其他校務委員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任職期間,發生職務變動或者因學生畢業升學學生委員和家長委員發生變化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產生辦法及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 校務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聽取學校學期和學年工作報告,了解學校辦學基本情況和重大發展規劃、決策。
(二)參與權。參加學校相關會議和活動,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見和建議。
(三)提案權。在廣泛調研和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學校改革發展相關議案。
(四)表決權。參加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審議有關事項并進行表決。
(五)監督權。聽取校務委員會工作匯報,對學校辦學情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 校務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參加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時,履行請假手續。
(二)主動加強與所代表方的聯系,收集和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學校反饋。
(三)宣傳學校辦學成果、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等,協調學校、家庭、社區(社會)之間的關系。
(四)根據校務委員會安排,開展有關調研活動。
(五)完成校務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校務委員會實行工作例會制。各學校校務委員會根據需要適時召開工作例會,每學年一般不少于2次。遇有特殊情況,經校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多數委員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
校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委員參加方可舉行,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議題可以由學校提出,也可以由校務委員提出,校務委員提出的議題必須體現所代表方多數人的意見。提交工作例會審議的議題由校務委員會主任審定。
學校應當將審定的議題材料至少提前7天告知全體校務委員。校務委員在接到議題材料后,應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見,在工作例會上充分表達多數人的意見。
第十二條 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議題提出方作簡要說明,在校務委員充分發表意見對話協商的基礎上,提出討論意見,進行集體表決。
校務委員會表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全體校務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三條 校務委員會通過的表決結果,在表決未依程序改變前,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對校務委員會否決的事項,學校應當對其可行性重新進行論證;如確有必要實施的,學校應當對工作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再按規定程序提交校務委員會討論。
第十四條 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閉會期間,學校應加強與校外校務委員的聯系,可以采取校外校務委員駐校辦公、邀請校外校務委員參加活動等形式,為他們了解和參與學校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 學校校務委員會的工作應納入教育督導和學校學年度績效考核范圍,接受學校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學生會組織的監督。
第十六條 學??梢砸罁疽幊蹋Y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細則。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