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小學校規劃建設和校舍場地管理辦法
- 2019-10-08 14:28:00
- 閻俊杰
- 來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880/n32561882/n32561883/190527100153690201.html
- 發證機關:青島市教育局
- 發文編號:
- 學段:小學,初中,高中
- 政策發布日期:2010-05-30
-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青島市中小學校規劃建設和校舍場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規劃建設和校舍場地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稱中小學校)的規劃建設和校舍場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規劃建設和校舍場地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
教育、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國土、建設、城管執法、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中小學校規劃建設和校舍場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中小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以及所需資金,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市、各縣級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級市的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鄉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結合人口居住分布狀況和學齡人口數量、增減趨勢,科學合理地確定公辦中小學校的布局和學校規模。
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編制完成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教育設施專項規劃,預留公辦中小學校建設用地。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預留的中小學校建設用地轉作他用。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當按照下列標準規劃設置公辦普通中小學校:
(一)六至十二萬人口區域內設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規模的高中(各縣級市相對集中設置高中學校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項規定的標準);
(二)二至四萬人口區域內設十八至三十班規模的初中;
(三)一至二萬人口區域內設十八至三十班規模的小學。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每五萬人口以上區域應當設一至二所公辦初中,五萬人口以下區域應當設一所公辦初中,學校規模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公辦小學應當按照服務半徑規劃設置,服務半徑原則上不超過二公里。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按照與普通高中學校規模大致相當的原則進行規劃設置。
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置應當統籌規劃,四十萬人口以上區(市)應當規劃設置一所獨立的特殊教育學校。
第十條 民辦中小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其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的校址,應當選擇在地質安全、陽光充足、環境適宜、交通便利、公用設施比較完善的地段,避開高層建筑陰影區和自然災害易發地帶,遠離污染源、危險源以及不利于學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場所、設施。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建設用地面積標準,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舊城區改建和鎮村規劃建設中,區域內現有公辦中小學校用地未達到國家、省有關標準的,由教育、規劃、國土等部門按照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確定學校用地,在區域建設中統籌解決。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中小學校的用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供給。其中,公辦中小學校的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劃撥;民辦中小學校的用地,按照國家公益事業用地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省規定的設計規范和建設標準,其校舍建設應當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環保、節能等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中小學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中,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初中、小學,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設的公辦初中、小學由政府投資并組織建設。
第十六條 配套建設的公辦初中、小學,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將校舍場地和相關建設資料全部移交給學校所隸屬的教育行政部門,并協助學校辦理校舍產權登記。
第十七條 拆除、搬遷中小學校,應當符合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要求并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應當與中小學校商定補償方案和對在校學生繼續進行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保障措施,并書面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停辦公辦中小學校的,原有校舍的處置收益應當優先用于教育事業。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學校規劃建設的組織實施。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中小學校的規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校舍場地管理
第二十條 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中小學校校舍場地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舍場地管理制度,對其使用的校舍場地進行妥善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校舍場地資料檔案,及時將校舍建設、改造、拆除以及其他情況變更的信息錄入國家中小學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在學校出入口、教學樓、學生宿舍等場所設置應急照明裝置以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其校舍場地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處置并設置警示標志;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所隸屬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民辦學校舉辦者。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對校舍場地安全狀況進行普查。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民辦學校舉辦者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舍場地,應當及時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行維修改造。經鑒定屬危險房屋鑒定標準中的D級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中小學校校舍場地維修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校舍場地維修改造。
民辦中小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民辦中小學校校舍場地的維修改造經費。
第二十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中小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道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公辦中小學校可以將閑置的校舍場地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校舍場地應當限于教育培訓用途,收益按照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承租人、借用人不得將租用、借用的校舍場地再行轉租、轉借。
中小學校不得因出租、出借校舍場地而降低規定的辦學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在中小學校用地范圍內,不得建設住宅等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不得改變校舍場地的房屋結構和用途。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依托中小學校外墻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毗鄰中小學校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置的場所、設施,應當與中小學校保持規劃要求的建筑間距和國家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外墻或者場地外緣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中小學校外墻或者場地外緣五十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集貿市場、垃圾轉運站和地上公共停車場。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置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組織逐步搬遷或者拆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預留公辦中小學校建設用地或者將預留的學校建設用地轉作他用的;
(二)在舊城區改建和鎮村規劃建設中,不統籌解決未達到標準的公辦中小學校用地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建設標準建設中小學校的;
(四)核發中小學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未按照規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校舍場地安全狀況進行普查、鑒定和維修改造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批準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批準設置有關場所、設施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不按時移交校舍場地和相關建設資料、不協助學校辦理校舍產權登記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規劃、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中小學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