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 督導評估工作的意見
- 2019-10-12 09:44:00
- 閻俊杰
- 來源:http://www.moe.gov.cn/srcsite/A11/s7057/201209/t20120905_171594.html
- 發證機關:國家教育部
- 發文編號:教督〔2012〕9號
- 學段:小學,初中,高中
- 政策發布日期:2012-09-05
-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意見
教督〔20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團:
當前,我國基礎教育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教育規劃綱要對中小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提出了新的目標,同時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更好地發揮教育督導的作用,有效地促進學校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提高辦學水平,現就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新時期學校督導評估的總體要求
(一)充分認識加強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育人為本是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是學校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促進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是新時期賦予教育督導的重要任務。各地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進行督導評估的法律職責,使學校督導評估真正成為學校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二)學校督導評估的目的是:督促學校依法辦學,科學管理,推動現代學校制度建設;促進學校深化改革,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為每個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引導社會和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質量觀,關心和支持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為學校營造實施素質教育的良好社會環境。
(三)學校督導評估的原則是:堅持以學生發展為本。把教育教學工作是否適應學生發展需要作為衡量學校辦學水平的主要標準;堅持以學校發展為重。既重視學校工作的結果,更要注重教育教學的過程;堅持規范和創新相統一。既要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又要鼓勵學校辦出特色。
二、把握重點,突出學??茖W管理和內涵發展的主要內容
(四)健全規章制度,依法規范辦學。重點督導學校制定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管理;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工作機制;完善學校自評制度和質量評價機制;建立健全校務公開、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管理制度等情況。
(五)有效使用資源,提高管理效率。在督促辦學條件達到規定要求的基礎上,重點督導學校對教師教學活動的指導和專業發展的支持;資金的科學預算和規范使用,設備設施和圖書資料的有效使用;校園文化建設;與社區合作、利用社會資源等情況。
(六)優化教學管理,提高教學質量。重點督導學校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和學科課程標準,開足開好規定課程;開展課程和教學改革,促進德育、智育、體育、美育有機結合;改進教學方式,創新教學方法,注重因材施教,增強教學效果;合理安排學生作息和鍛煉,切實減輕過重課業負擔等情況。
(七)學生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重點考察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養成和身心健康發展的情況;學習興趣、良好習慣培養的情況;審美情趣、人文素養的形成和實踐能力、創新精神培養的情況;學校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的情況。
三、改革創新,充分發揮督導評估的監督指導作用
(八)嚴格督導評估程序。進行綜合或專項督導評估要事先通知被督導評估學校,并向社會公示;要通過多種手段獲取學校管理與教學信息,廣泛聽取教師、員工、學生、家長的意見,吸收社區和有關專業人士參與督導評估;要注重指導學校改進教學工作,對存在的問題實行限期整改;要向社會公布督導評估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九)規范督導評估管理。實行定期督導評估制度,每5年至少對中小學校實施一次綜合督導評估;推行督學責任區制度,對責任區域的中小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實行歸口管理制度,對學校各項評估檢查進行統籌安排,嚴格控制和減少對學校評估檢查項目和次數,逐步將相關的評估檢查內容納入綜合督導評估范疇。
(十)完善結果報告制度。各地在完成學校督導評估后,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學校督導評估情況,促進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和幫助學校有效解決問題;要向本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學校評估結果,提出督導建議,以作為考核問責和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提供統計信息和決策依據。
(十一)創新督導評估機制。各地要根據本地區教育發展水平,確定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積極進行探索和試驗。在工作機制上,把推動“硬件”達標和“軟件”提升結合起來,促進學校標準化建設和內涵發展。在評估方式上,要把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定期督導和經常性督導結合起來,有針對性地開展督導評估工作。在管理方法上,要積極采取現代化技術手段,推動學校督導評估信息系統的建立。要充分利用基礎教育質量監測數據和結果,不斷提高學校督導評估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四、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提高督導評估工作水平
(十二)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對學校督導評估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和政策指導,根據各地教育發展水平提出總體要求,制定評估辦法,組織開展試點,推廣經驗示范。對各省(區、市)學校督導評估工作進行督查,定期發布國家教育督導報告。
(十三)省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意見制定工作規劃,按照整體推進、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適合本地區學校改革發展的督導評估標準和實施辦法,建立督導評估模式,確定督導評估周期,組織對市、縣的工作檢查和督導評估。
(十四)市、縣兩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省級教育督導機構確定的標準和周期,制訂實施計劃和工作規范,對所屬中小學校進行督導評估。要落實督學責任區制度,明確責任督學職責,加強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查和指導。
(十五)各地要按照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要求,明確教育督導機構工作職責任務,配齊督導人員,改善工作條件,提供經費保障。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加強督學能力建設,通過專業培訓、定期考核及交流研討等多種形式,提高督學的理論和業務水平。要組織高等學校和教育科研機構積極參與督導評估的理論、政策和實踐研究,在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創新工作方式及利用現代技術等方面,為學校督導評估提供專業指導和理論支持,促進督導評估工作逐步實現科學化、規范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