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
- 2019-10-14 09:55:00
- 閻俊杰
- 來源:http://www.moe.gov.cn/srcsite/A06/s3321/200904/t20090422_77687.html
- 發證機關:國家教育部
- 發文編號:教基一〔2009〕7號
- 學段:小學,初中,高中
- 政策發布日期:2009-04-22
-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教育部關于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
教基一〔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基礎教育事業快速發展,整體上進入更加注重內涵發展和提高質量的新階段。加強中小學規范管理,辦好每一所學校,成為新時期基礎教育實現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近些年來,教育部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各地也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加強了中小學校的管理。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學校仍然存在著辦學行為不規范的突出問題,不符合素質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適應基礎教育發展的新形勢,制約著新時期基礎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成為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為進一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大力推進素質教育,切實加強中小學管理,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強化責任,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管理職責和工作任務
1.加強省級統籌,整體提升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管理水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提出整體推進的政策措施。
——制定和完善本地區中小學校管理基本規范,組織排查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目標任務和工作要求。
——加強對地(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大力倡導科學的教育發展觀和政績觀,建立健全學業水平考試和教育質量監測制度,堅決禁止下達升學指標和簡單用升學率獎懲教育工作的做法,形成有利于推進素質教育的工作機制。
——加強教育經費統籌,切實保障區域內基礎教育學校的基本辦學條件,為實施規范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礎。
——組織開展全省(區、市)范圍內的中小學管理隨機督導檢查,督促地(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切實履行管理職責,落實規范辦學的各項要求。
——積極營造尊重教師、尊重教育的良好社會風氣,依法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2.強化以縣為主管理,切實把各項要求落實到每一所學校。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作為“以縣為主”管理的重要內容,完善工作機制,依法實施管理。
——具體分析當地中小學辦學行為、學生課業負擔及體質健康狀況,研究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管理辦法,建立督學責任區制度,及時糾正行政區域內各種不規范辦學行為,切實維護區域內中小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辦學秩序。
——加強教育質量管理,指導和保障學校科學安排課程,全面落實國家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切實加強學校校長和教師隊伍建設,組織落實對校長、教師的培訓。
——均衡配置縣域內義務教育公共資源,加大對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扶持力度,進一步縮小校際之間差距。指導中小學校合理編制經費預算。規范學校收費,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堅決抵制截留、擠占、挪用教育經費和學校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
——完善和強化鄉鎮中心學校的管理功能,健全覆蓋所有學校和教學點的管理體系。協調各有關部門共同維護校園及周邊秩序,做好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確保師生安全。
3.堅持依法治校,科學規范學校內部管理。中小學校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形成依法辦學、自我約束的發展機制。
——依法落實校長負責制,健全校內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堅持校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認真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嚴格遵循教育規律,不隨意提高教學難度,不組織學生參加各種有違教育規律的競賽和不當競爭,不占用學生法定休息時間加班加點或集體補課。堅持健康第一,注重創新精神培養,不擠占體育課、藝術課、綜合社會實踐等教學時間。切實加強安全教育和管理。
——認真貫徹《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強化教師教書育人職責和崗位要求。注重教師專業成長,努力提高教師職業道德水平和教學業務能力。保障教師身心健康。
——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科學編制學校預算,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堅持收支公開,主動接受審計,堅決杜絕學校設立小金庫和帳外帳,規范各種收費。
二、抓住重點,認真解決好當前一些違背教育規律、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突出問題
當前要集中力量解決好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社會反響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力爭在較短時間內取得明顯成效。
1.科學安排作息時間,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不同學段和年級、走讀生和寄宿生的實際需要,對學生休息時間、在校學習(包括自習)時間、體育鍛煉時間、在校活動內容和家庭作業等方面作出科學合理安排和嚴格規定,并組織全面檢查。堅決糾正各種隨意侵占學生休息時間的做法,正確引導家長和社會積極參與,切實把課內外過重的課業負擔減下來,依法保障學生的休息權利。
2.嚴格執行課程計劃,切實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研究制定實施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的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地(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督促落實本地區課程實施計劃,并堅決糾正任何違背教育規律、隨意加深課程難度、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趕超教學進度和提前結束課程的現象。堅持學生每天鍛煉一小時,保障學校開展團隊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時間。鼓勵和表彰在規定教學時間內、通過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效率、提高教育質量的先進學校和優秀教師,大力倡導和推廣一些地方和學校減負增效的成功做法。
3.嚴格規范考試科目與次數,逐步完善教育評價辦法。各地要對小學、初中、高中的考試科目和考試次數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加以科學規范。堅決制止隨意組織學校參加各種統考、聯考或其他競賽、考級等現象。學校考試命題要科學合理,考試內容要符合課程方案的基本要求,不得隨意提升考試難度,增加考試次數。積極探索以完成本學段國家規定教育目標為基本標準、以學業水平測試和學生綜合素質等為主要指標的綜合評價體系。不以升學率對學校排隊,不以考試成績對學生排名。加強高考信息管理,制止對高考成績的各種炒作。
4.加強招生管理,嚴格規范招生秩序。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不得違規提前招生和舉行任何形式的選拔性考試。制止各種學科競賽、特長評級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錄取相掛鉤。要及時根據生源變化情況合理調整學校招生范圍,每學年向社會公布行政區域內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范圍、招生時間、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普通高中招生要堅持全面評價、擇優錄取原則,將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招生錄取的重要參考依據,積極倡導和逐步推行將示范性高中大部分招生指標均衡分配到區域內初中的辦法。嚴格執行高中“三限”政策。
5.合理規劃學校布局,避免簡單撤點并校。各地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辦學要求,統籌城鄉學校建設和改造規劃。在優先方便學生就近入學、不加重農民負擔的前提下,根據學齡人口變化,合理布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因地制宜地科學配置教育資源。撤點并校要十分慎重,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防止“一刀切”和“一哄而起”。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解決城鎮化以及學校布局調整過程中出現的大班額現象和農村校舍閑置等問題。
6.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農村寄宿制學校管理。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寄宿制學校管理制度,爭取和落實相關編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促進寄宿制學校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特別要加強學生宿舍、食堂、廁所和校園周邊安全管理,重視食品和飲水衛生,防止傳染病流行;改善寄宿制學校師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豐富寄宿制學生業余生活,重視寄宿制學生的身心健康。
7.重視學校安全管理,確保師生安全。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實施好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切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及時報告和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8.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有效化解擇校現象。各地要進一步加大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力度,公平配置公共教育資源并向農村學校、薄弱學校適度傾斜。切實加強農村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積極實施好農村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推動校長和教師的交流,加強對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對口支援。大力發展現代遠程教育,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共享。各地特別是大中城市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強調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地區治理義務教育擇校亂收費現象的政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三、加強領導,建立和完善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工作機制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廣大中小學校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把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工作擺上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
1.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工作重點,提出明確要求,做出專門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實力度,并把落實情況上報教育部。
2.各地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督導檢查,將其作為新時期教育綜合督導的重要內容,作為衡量鞏固提高義務教育工作和推進基礎教育現代化的重要指標,作為表彰獎勵、行風評議、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強化監管,建立全方位、經常化的督導檢查機制。
3.教育部將組織對各地規范辦學進行隨機性的國家督導和工作抽查,對教育工作先進地區進行表彰。省級和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中小學管理工作推進機制,交流經驗,及時推廣。凡是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不規范辦學行為長期視而不見、不能及時制止和糾正的,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通報當地政府,要求限期改正,進行責任追究。
4.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加強學校管理和規范辦學行為的有關規定、解決問題的進展情況和規范辦學行為的督導結果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并主動接受學生、家長、社會各界和輿論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