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專項督導檢查管理的意見
- 2019-10-15 09:50:00
- 閻俊杰
- 來源:http://www.moe.gov.cn/srcsite/A11/s7057/200507/t20050720_81783.html
- 發證機關:國家教育部
- 發文編號:教督廳〔2005〕2號
- 學段:
- 政策發布日期:2005-07-20
-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專項督導檢查管理的意見
教督廳〔2005〕2號
近年來,國家教育督導團針對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大量的專項督導檢查,為推動問題的解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從立項、實施到結果的處理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直接影響了專項督導檢查的效果和作用的充分發揮。為規范專項督導檢查程序,加強對專項督導檢查工作的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立項
1、專項督導檢查項目由國家教育督導團根據教育部年度工作要點確定,有關司局也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專項督導檢查的內容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和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檢查對象為省級人民政府。督導檢查不同于一般工作性檢查,其檢查重點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落實情況。
凡在下年度需國家教育督導團開展專項督導檢查的司局,應在當年11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向國家教育督導團提出申請。
2、國家教育督導團審查司局申請,擬訂下年度專項督導檢查項目,報總督學(主管部領導)同意后,納入下年度教育督導工作計劃,并通知相關司局。
3、專項督導檢查每年一般安排3項。為減輕基層負擔,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在同一年度對同一省份進行兩次以上的督導檢查。
二、自查
4、有專項督導檢查項目的司局,應在接到國家教育督導團通知1個月內,以教育部辦公廳名義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印發自查通知,指導、督促各地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通知應寫明自查的目的、內容、重點、時間(一般不少于兩個月)和要求,必要時可附自查細則。自查通知應和督導團辦公室會簽。
5、自查工作結束后,相關司局應對自查報告進行審查,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查情況,提出抽查建議,報國家教育督導團。
三、督查準備
6、國家教育督導團統籌協調,確定年度內各項專項督導檢查的時間和省份,提前1個月向抽查的省份印發關于開展專項督導檢查的通知。督查通知應和相關司局會簽。
7、國家教育督導團制定檢查方案。方案包括:檢查目的、檢查內容、檢查范圍、檢查方式等。
8、國家教育督導團負責組成督查組。督查組由國家督學、有關專家和聯絡員組成。國家教育督導團負責安排國家督學,并確定一名國家督學任組長;相關司局負責抽調專家。聯絡員一般由督導團辦公室或相關司局工作人員擔任。
9、國家教育督導團負責對督查組組長進行培訓,相關司局應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10、聯絡員應提前將督查組人員名單和督導檢查方案通知被抽查的省份,同時將有關文件、資料發給督查組成員,并負責做好其他服務性工作。
四、實施督查
11、督查組到達被抽查的省份后,要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工作匯報,根據需要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參加,匯報結束后進行質詢和座談,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12、督查組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督導檢查一般安排一周左右時間。可分若干小組到地(市)、縣(市、區)進行抽查,聽取地(市)、縣(市、區)政府對有關工作的匯報,并進行質詢和座談;到鄉(鎮)和學校進行檢查。
13、分組督導檢查結束后,督查組應匯總情況,形成督導報告稿(3000字左右),內容應包括肯定的成績、發現的問題和整改要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反饋督查情況,并將督導報告稿送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征求意見,同時,要告知被督導省份在接到督導報告稿之日起10日內,對督導報告稿的意見以書面形式送交國家教育督導團。逾期未送交的,國家教育督導團可視為同意。
五、結果處理
14、督導檢查活動結束后,國家教育督導團召集督查組組長及有關督導人員會議,聽取督導檢查工作匯報,必要時請總督學(主管部領導)參加。
15、國家教育督導團審定督導報告,對督導事項作出評價,形成督導意見書。督導意見書和相關司局會簽經國家教育督導團領導審核后,由總督學(主管部領導)簽發。國家教育督導團自收到督導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督導意見書送達到被督導的省份。
16、要求被督導的省份在接到督導意見書三個月內,應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國家教育督導團。
17、國家教育督導團依據督導報告形成督導公報,向社會發布。
六、其他
18、專項督導檢查所需費用采取分擔制。督導團辦公室承擔國家督學及督導團派出人員費用,業務司局承擔有關專家及司局派出人員費用。
19、專項督導檢查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嚴禁弄虛作假。參加督導檢查的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規定,自覺維護督導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