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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督導團關于加強基礎教育督導工作的意見

2019-10-15 10:24:00
閻俊杰
來源:http://www.moe.gov.cn/srcsite/A11/moe_1789/200109/t20010908_81780.html
發證機關:國家教育部
發文編號:國教督〔2001〕5號
學段:

政策發布日期:2001-09-08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國家教育督導團關于加強基礎教育督導工作的意見

國教督〔2001〕5號

國務院召開的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議和《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十五”期間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目標、任務和措施,對基礎教育督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和《決定》,指導、督促地方政府和學校依法治教,依法管理基礎教育,扎實推進素質教育,現就加強基礎教育督導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確立教育督導在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中的重要地位,進一步明確基礎教育督導工作的指導思想

1.教育督導在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落實基礎教育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戰略地位,堅持基礎教 育優先發展,實現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目標的保障機制。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決定》,必須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工作。

2.“十五”期間,教育督導工作要以鄧小平同志“三個面向”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決定》,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以促進地方政府及其教育

行政部門履行基礎教育職責為主線,以推動義務教育的發展、鞏固、提高,推動基礎教育各項事業發展,保障實施素質教育為重點,以加強教育督導機構、隊伍和制度建設為保證,努力開創教育督導工作的新局面。

3.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是我國教育督導制度建設的基本經驗和特色,也是“十五”期間教育督導工作必須堅持的原則。基礎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基礎教育督導工作必須把對地方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情況作為督導的重要任務。同時,必須以督學為基本職能,根據素質教育的要求,加強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的督導檢查,推動學校落實《決定》精神,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二、繼續加強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推動基礎教育事業持續發展

4.根據《決定》關于“十五”期間基礎教育事業發展三類地區的劃分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礎教育事業發展的具體規劃,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繼續堅持“積極進取、實事求是、分區規劃、分類指導”的原則,以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為主要手段,促使不同地區基礎教育事業持續發展。

5.對占全國人口15%左右、未實現“兩基”的貧困地區,省級督導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過程督導,指導、督促和幫助這類地區打好“兩基”攻堅戰。力爭到2005年未完成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縣均基本實現“普初”,全國初中階段入學率達到 90%以上。督導檢查的重點是義務教育的普及程度、教師隊伍狀況和基本辦學條件,評估驗收仍執行原國家教委制定的標準和程序。國家教育督導團將加強對“兩基”攻堅工作的督導檢查,繼續對省評估驗收材料進行審查,每年公布通過“兩基”和“普初”驗收縣(市、區)名單。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市、區)全部通過驗收的,經國家教育督導團抽查認定,由教育部繼續頒發獎牌。

6.對占全國人口50%左右、已實現“兩基”的農村地區, 要通過開展年檢復查工作,重點鞏固“兩基”成果,逐步提高 “兩基”水平。“兩基”復查內容和實施程序由省級人民政府制 定,基本要求是確保普及程度、資金投入教師隊伍、教育質量 和基本辦學條件不低于評估驗收標準,并且在鞏固的基礎上不斷 有所提高。從明年起,用三年時間,省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對已實現“兩基”的縣(市、區)全部進行復查。復查中認定存在的突出問題要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撤銷其“實現‘兩基’縣(市、區)”稱號。各省(自治區、直 轄市)教育督導機構每年將“兩基”復查情況報國家教育督導團。國家教育督導團將對省級復查工作進行抽查和指導,并向全國通報抽查結果。

7.對占全國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可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標準和辦法,進行督導檢查。

8.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高中階段教育和學前教育的規劃,由各省督導部門開展督導評估工作,國家教育督導團進行宏觀指導。

9、為推動義務教育健康發展,保證其質量和水平,國家教 育督導團在全國選擇一部分不同發展水平的縣(市、區),開展 義務教育實施水平監測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開展此項監測工作,監測結果作為決策依據,必要時發表監測公報。

三、開展專項督導檢查,促進基礎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

10.農村義務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點和難點。教育督導工作要把保障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作為首要任務。當前重點檢查地 方政府義務教育職責的劃分情況和落實情況,推進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調整完善;督促縣級政府切實擔負起發展農村義務教育的主要責任,同時檢查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承擔相應的農村 義務教育辦學責任的情況。

11.開展基礎教育經費投入的督導檢查。依據《教育法》、 《義務教育法》和《決定》的有關規定,重點檢查地方政府落實教育經費的“三個增長”情況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關于“增加本級財政中教育經費的支出”的落實情況;檢查各地依法做好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實行農村稅費改革的地方,要檢查在農業稅收入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中是否優先安排教育經費,確保當地農村義務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檢查中小學正常運轉所需經費的安排情況。對挪用擠占中小學經費的,報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建立“一保二控三監管”的機制,檢查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收歸縣管,由縣設立“工資資金專戶”,確保教師工資發放的情況;檢查對財力不足、發放教師工資確有困難的縣,通過增加轉移支付解決的情況;督促地方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承擔起確保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發放的責任。對于不能保證教師工資發放,挪用擠占教師工資資金的地方,一經查實,報有關部門停止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扣回轉移支付資金,并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13.開展對教師資格制度、職務制度、聘任制度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重點檢查中小學教師是否具備教師資格,是否持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14.開展對中小學危房改造和師生安全問題的督導檢查。重點檢查危房改造資金籌措和使用情況,現有危房的修繕和拆除情況,建立定期檢查和維修危房制度的情況等。

15.切實抓好對控制農村初中輟學問題的督導檢查。檢查各地建立依法控輟制度和采取切實措施控輟的情況,指導各地將控輟和解決初中入學高峰、控制亂收費、減輕學生過重負擔等結合起來。對輟學率超過規定標準的縣(市、區),由省級教育督導機構給予警告,嚴重的撤銷“實現‘兩基’縣(市、區)”稱號。

對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中的其他問題,必要時可進行專項檢查。在開展各種專項督導檢查中要注重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為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決策咨詢。

四、建立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督導評估機制,保障素質教育 順利實施

16.建立縣級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制度。2001年,國家教育 督導團制定《縣(市、區)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暫行辦法》,各地 組織好學習和調研。2002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選幾個 縣(市、區)做好試點工作。2003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開此項工作。爭取在“十五”期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三分之一左右的縣(市、區)進行一次督導評估。

17.繼續貫徹原國家教委關于《普通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指導綱要(修訂稿)》。“十五”期間,全面建立起對普通中小學校的督導評估制度,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所轄中小學進行全面督導評估。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一般由縣級負責督導評估,高中 階段學校一般由地市級進行督導評估,有條件的地方經省級批準也可由縣級負責督導評估。“十五”期間地縣兩級按分工對所有的學校進行一輪督導評估。同時開展對民辦中小學及其他基礎教育機構的督導評估工作。

18.對學校的綜合評估實行歸口管理,由教育督導部門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配合。教育督導部門可委托社會中介組織,按有關標準、程序組織開展對學校的評估工作。

19.健全基礎教育督導的激勵機制,把對地方政府和學校的督導評估結果作為考核政績、評選先進、任免干部等的重要依據。“十五”期間,教育部將對實施素質教育的先進地區、單位 和個人進行表彰。

20.國家建立義務教育階段兒童少年發展水平的監測指標體系,在試點的基礎上開展監測工作,及時掌握我國義務教育教學 質量,為實施素質教育提供決策依據。

五、加強領導,完善督導機構、隊伍和法制建設

21.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建立健全與教育督導職責相適應的 教育督導機構,明確其代表本級政府履行督政、督學的雙重職 能。市(地)、縣兩級教育督導機構對于推進基礎教育特別是農 村義務教育的改革和發展至關重要,各地要加強市(地)、縣兩 級教育督導機構建設。

22.加強督學隊伍建設。完善督學聘任制度,按照督學的任職條件,將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熟悉基礎教育工作、年富 力強的同志充實到督學隊伍中來。充分發揮國家督學的作用,做 好督導檢查和調研工作。地、縣兩級督學可建立責任區制度,明確責任,分區開展督導工作。加強對督學的培訓工作,“十五” 期間要把學習江澤民同志在建黨8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和《決定》作為培訓的重要內容。各級督學要加強學習,提高水平,嚴格遵守督學行為準則,廉潔奉公,求真務實,樹立督學的良好形象。

23.加快教育督導法規建設,認真做好《教育督導條例》制訂、頒發的各項準備工作,促進地方督導法規和行政規章建設。

24.加強督導工作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實效性。綜合性督導 檢查要預發通知,提出明確要求;檢查過程要深入細致,認真調查研究,做出科學分析;督導結果要向有關領導部門正式反饋或 發表督導公報。有些督導檢查應采取隨機抽樣、隨機私訪的方式。縣級督導檢查要擴大檢查面,鄉鄉、村村、校校都要督查。 加強教育督導的理論研究、科學實驗和信息交流。

25.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重視并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在進行教育決策時,要充分聽取教育督導的意見;在實施教育管理時,要把教育督導作為必要措施;在考核地方各級領導干部時,要把教育督導結果作為重要依據。要從教育督導工作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幫助解決所需經費、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等,努力改善督導工作條件,保障督導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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