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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

2019-10-16 10:23:00
閻俊杰
來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18/9/27/art_11990_1016237.html
發證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發文編號:
學段:

政策發布日期:2018-09-21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山東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

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學生增強體質、健全人格、錘煉意志,保障學生健康成長,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學生的體育活動、衛生與營養及其保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生,是指在依法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學校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條  促進學生體質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學生為本,以學校為依托,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家庭支持、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提供保障,并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負責對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其他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所管理學校的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公共服務資源,協調轄區內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和利用;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學生體質健康促進相關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職責,組織開展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活動。

第八條  學校應當依法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履行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職責。

家庭應當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體質健康促進活動。

學生應當強化自立自強、熱愛勞動、健康生活、珍愛生命的意識,主動參與體質健康促進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體育活動

第十條  學校應當通過早操、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等形式,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校園體育活動時間不少于一小時。

遇有極端天氣、重污染天氣,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少或者停止室外體育活動,適當開展室內體育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程,完成課程標準要求的教學任務,不得削減或者擠占體育課時。

學校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性別學生的身心特點、體質狀況開展體育教學活動;鼓勵、支持、指導殘疾學生參加體育教學活動,配備必要的體育器材,為促進其康復創造條件。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組織開展課外體育活動,將其納入教學計劃,列入作息時間安排,與體育課程內容相銜接。

中小學校應當每天上午統一安排三十分鐘的大課間體育活動;對當天沒有體育課的班級,應當在下午課后組織學生進行集體體育鍛煉。

中小學校應當支持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組織開展與促進學生體質健康有關的課外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每學年對學生進行速度、耐力、柔韌度、爆發力等方面的測試,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檔案并確保相關數據真實、完整、有效。

學生因病或者殘疾等不宜參加體質健康測試的,可以申請并經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暫緩或者免予參加測試。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體育科目納入初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范圍。學生因病或者殘疾等不宜參加體育科目考試的,可以申請并經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暫緩或者免予參加考試。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畢業,應當修滿體育課程,并成績合格。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注重增強學生體能,培養學生的體育運動興趣和特長,鼓勵和引導學生掌握至少一項體育運動技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當定期舉辦綜合性學生運動會。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綜合性運動會,并經常開展以班級、團體為單位的體育競賽。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制定體育運動風險防控制度和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學生傷害事故校方責任保險,鼓勵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辦理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的,家長或者學生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學校。

第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培養學生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引導、支持其參加體育活動。

鼓勵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陪伴未成年學生共同進行體育鍛煉。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照規定完成體育課程學習任務,積極參加課外體育活動和體育競賽,提高體質健康水平。

第二十條  體育總會和其他體育類社會組織應當面向學生宣傳體育運動知識,組織開展適合學生參加的體育活動,提供體育運動科學指導。

第三章  衛生與營養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中小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其他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積極開展疾病預防、科學營養、衛生安全、禁毒拒煙等健康教育。

中小學校不得削減或者擠占健康教育課時。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學校衛生工作有關規定設置醫療、保健場所,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或者保健教師。

學校應當與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合作,共同做好學生疾病防治和突發事件醫療救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健康體檢制度,組織學生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并建立學生體檢檔案。

承擔學生健康體檢的機構在體檢結束后,應當作出個體與群體健康評價,提出改善學生健康狀況或者進一步檢查的建議,并向學校反饋。

中小學校對學生健康體檢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配合其采取相應的干預或者防治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披露學生體檢結果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向學生傳授科學用眼的知識和方法,組織在校學生每天至少開展兩次視力保健活動,每學期至少開展兩次學生視力狀況檢測。

中小學校、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糾正學生不正確的閱讀和書寫姿勢,引導、督促學生控制近距離用眼時間,保證學習、生活場所良好的照明條件,預防學生視力下降。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在校期間電子產品使用管理,指導學生科學規范使用電子產品;嚴禁學生將個人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帶入課堂;發現學生將上述個人電子產品帶入學校的,實行統一保管。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控制學生使用電子產品的時間。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學生口腔衛生知識教育,指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口腔衛生保健習慣。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場所,向學生傳授心理健康知識,開展心理輔導,不得泄露在心理輔導中知悉的學生個人信息。

學生家長應當關注學生的行為習慣和心理狀況,與學校、社會力量相互溝通、配合,對行為有偏差、心理有障礙的學生及時給予關心、疏導和治療。

第二十七條  學校、學生家長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心特點、知識水平與接受能力,對學生進行性健康、性侵害防范教育,增強其性健康意識,提高其性侵害防范能力。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中小學校內吸煙,禁止在高等學校建筑物內吸煙。

學校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識。

第二十九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建設學校食堂,配齊相關設備。鼓勵學校食堂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營養師。

學校食堂委托經營的,應當將食品安全、膳食營養作為合同的必要條款。

確實沒有條件建設食堂并且有就餐需求的學校,應當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選擇有資質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為學生開展送餐服務,保證學生營養攝入均衡。

學校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確保飲食安全。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積極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衛生管理工作,改善衛生環境和衛生條件。

學校教學建筑、體育設施,教室和宿舍的采光、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環境質量,以及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內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為學生提供充足、安全的飲用水。

學校應當對提供生活用水的自備井、二次供水的儲水池(罐)設置安全防護和消毒設施,并定期維護。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依法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并協助有關部門、機構進行相關調查和處置,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減輕學生課業負擔;每天在校課堂學習時間,小學不得超過六小時,中學不得超過八小時,布置的課后作業不得超出本省中小學教學基本規范限定的作業量,保證學生有充足的體育活動和休息睡眠時間。

中小學校應當每學期初公開課程設置,接受學生家長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培養學生良好的飲食衛生和作息習慣,保障學生營養均衡、睡眠時間每天不少于八小時,促進其健康成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體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會同有關團體建立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機制,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列入政府政績考核指標、有關主管部門與學校負責人業績考核評價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狀況作為評價學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和資金監管力度,保障學校體育競賽、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建設、學生體質健康測試等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社會力量提供學校體育教學、訓練、競賽以及學生衛生與營養保障等專業服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的建設進行統籌規劃。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全年向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并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假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在中小學生課余時間向學生免費開放。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學校體育設施。學校體育設施應當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寒假暑假以及非教學時間,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向學生開放。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文化體育設施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學生開放。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學校體育設施。

學校應當制定體育設施管理制度,設立警示標識和安全提示,定期檢查維護,確保使用安全,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師資配備標準,為學校配備專職體育教師;鼓勵優秀教練員、退役運動員、社會體育指導員、有體育特長的志愿者參與學校體育教學、訓練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學校應當保障專職體育教師在職稱評定、考核評比、工資福利、繼續教育等方面與其他學科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學校應當將專職體育教師承擔的早操、課外體育活動、運動隊訓練、體育競賽活動和學生體質健康測試等工作,計入其教學工作量。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體育、衛生等部門建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機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學生體質健康整體狀況進行監測評價,形成學生體質健康數據,分析、研判學生體質健康變化趨勢,指導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監測評價基本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加強監督檢查,規范其培訓內容、進度、時限等事項,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公共體育設施向學生開放,指導和支持學校開展學生體育訓練和競賽活動。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學校的傳染病防治、飲用水衛生安全、學生健康體檢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提供公共衛生服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食堂經營者、為學校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報道學生體育活動和促進學生體質健康工作的先進典型、成功經驗,引導全社會樹立科學的教育觀、人才觀、健康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體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評先評優資格或者撤銷先進單位稱號,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削減、擠占體育和健康教育課時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證學生在校體育活動時間的;

(三)將學校體育設施挪作他用,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學生開放學校體育設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學生體質健康測試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學生進行健康體檢和視力狀況檢測的;

(六)未按照規定舉辦綜合性運動會或者開展體育競賽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學生開放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體育課、體育競賽和課外體育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規定確定責任。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規定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三條  侵占、故意損毀學校體育設施或者擾亂教學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鏈接:《山東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解讀

http://www.dzwww.com/shandong/sdnews/201809/t20180928_17891680.htm

http://sd.dzwww.com/sdnews/201810/t20181016_17950646.htm

https://www.sohu.com/a/256766748_349484

https://www.eol.cn/shandong/shandongnews/201809/t20180928_16271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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