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
- 2019-10-18 15:35:00
- 閻俊杰
- 來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11/9/5/art_11990_987985.html
- 發證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 發文編號:魯政辦發〔2011〕44號
- 學段:小學,初中,高中
- 政策發布日期:2011-08-29
-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關于調整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
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
為加強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推動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調整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提出以下意見:
一、教職工編制標準
中小學教職工實行城鄉統一的編制標準,其中:高中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2.5,初中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3.5,小學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9。
中小學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師兼職,后勤服務工作應逐步實行社會化。確需配備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的,其占教職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過15%、初中一般不超過12%、小學一般不超過9%。
承擔示范、實驗、雙語教學任務的中小學,舉辦民族教學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學,安排教師脫產進修、現代化教學設備達到一定規模的中小學,承擔教學點管理任務的鄉鎮中心小學,偏遠山區、湖區、灘區、海島等人口稀少且教學點較多地區的中小學,可本著從嚴從緊的原則適當增加教師編制,一般按不超過教師總量的5%掌握。各地要結合實際,切實保障編制緊張學校特別是農村寄宿制學校、教學點分散地區教師的基本需求。
二、教職工編制核定程序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以縣(市、區)為單位核定,具體程序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提出本縣(市、區)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方案,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按照編制標準會同財政部門核定本縣(市、區)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由縣(市、區)政府報市政府核準;核準后的方案由市政府下達到各縣(市、區),并報省政府備案,同時抄送省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在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控制編制總量和人員結構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具體分配到各學校。各級財政部門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按編內實有人數核撥中小學人員經費。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每3-5年核定一次,由各市、縣(市、區)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三、加強和規范教職工編制管理
各市、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不同學段學生規模變化和城鎮學校大量接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等情況,按照總量控制、城鄉統籌、結構調整、有增有減的原則,調整使用中學小學教職工編制,同一縣域內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可以互補余缺。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后,納入實名制管理。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中小學編制、人員與財政預算管理相結合的配套約束機制。嚴禁超編進人,超編滿編的中小學教職工只減不增,需要教師的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采取優化崗位設置、提高人員素質等內部挖潛的方式解決,逐步將人員調整到編制員額以內。要切實做好中小學教職工隊伍結構調整,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師流動機制,積極引導教職工從城鎮學校和超編學校向農村學校和空編學校流動。要結合事業單位改革,全面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嚴格定崗定員,實行競爭上崗,公開聘任,切實加強和優化教職工隊伍。
各級機構編制、教育、財政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已經核定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挪用或截留。要嚴肅機構編制紀律,對在編制核定中弄虛作假、違反規定或超編配備人員的,責令限期糾正,并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調整后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編委辦公室等三部門關于調整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2〕44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8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