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幼兒園)信息公開工作細則(試行)》
- 2019-10-24 14:10:00
- 閻俊杰
- 來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912/n32561915/190111163007886061.html
- 發證機關:青島市教育局
- 發文編號:青教通字[2019]5號
- 學段: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
- 政策發布日期:2019-01-11
-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青島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幼兒園)信息公開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章 工作機制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幼兒園)信息,促進學校(幼兒園)依法治校(園),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幼兒園)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公開。
第三條 市教育局負責統籌推進、協調、監督直屬學校(幼兒園)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和各項工作制度。
學校(幼兒園)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五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學校(幼兒園)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學校(幼兒園)發現涉及本校(園)、(商務)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單位全稱、詳細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監督電話、門戶網站網址、微信公眾號、上級主管部門、辦學(園)性質(層次)、辦學特色、學校(幼兒園)領導班子、師資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學校(幼兒園)概況、交通情況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幼兒園)章程以及學校(幼兒園)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學校(幼兒園)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四)校務委員會(校企合作委員會)、家校合作委員會各項制度、機構和組成人員名單;
(五)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報名、錄取程序、招生結果和咨詢申訴渠道等;
(六)學生入學時間安排、入學服務指南等;
(七)學生考試時間、考試安排、考試紀律等;
(八)學生畢業升學服務指南、升學相關規定等;
(九)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的申請條件、流程、申請表格等;
(十)學生評優獎勵的項目、條件、標準、工作流程、結果等;
(十一)學生資助項目、條件、標準、工作流程等;
(十二)學生違法違紀的處理程序、權利救濟渠道等;
(十三)學生體檢、衛生保健的項目、健康體檢標準等;
(十四)學生請假的規定、程序等;
(十五)學生考試成績查詢、招生結果查詢等;
(十六)各年級、各班課程表;
(十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名稱、計費單位、標準、依據、批準機關、監督機關、監督電話等;
(十八)安全管理制度和公共突發類、火災類、衛生防疫類、自然災害類、日常管理類應急預案等;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校務公開、黨務公開等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學校(幼兒園)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幼兒園)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幼兒園)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校(園)長領導學校(幼兒園)的信息公開工作。學校(幼兒園)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校(園)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本校(園)公開的信息;
(三)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幼兒園)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學校(幼兒園)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五)推進、監督學校(幼兒園)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六)承擔與本校(園)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學校(幼兒園)應當向社會公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
第十條 對依照本細則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學校(幼兒園)網站、校(園)報校(園)刊、校(園)內廣播等校(園)內媒體和報刊、雜志、廣播、電視、微信公眾號等外部媒體予以公開;并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或者電子屏幕等場所、設施。
第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本校(園)網站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設置信息公開專欄、建立有效鏈接,及時更新信息,并通過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校(幼兒園)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本校(園)基本的規章制度匯編成冊,置于學校(幼兒園)有關內部組織機構的辦公地點、檔案館、圖書館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別匯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
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完成信息制作或者獲取信息后,應當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應當明確公開的受眾;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學校(幼兒園)應當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校(幼兒園)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本校(園)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7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監督制約
第十五條 市教育局開展對直屬學校(幼兒園)推進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學校(幼兒園)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教育局反應和舉報。市教育局收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依法依規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青島市教育局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