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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青島市校園傷害糾紛聯動調解機制的實施意見

2019-10-25 10:54:00
閻俊杰
來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912/n32561915/160601155206508778.html
發證機關:青島市教育局
發文編號:青教通字[2016]40號
學段:

政策發布日期:2016-05-26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關于建立青島市校園傷害糾紛聯動調解機制的實施意見

為規范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傷害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完善調解組織,提高調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傷害糾紛調解工作實際,青島市教育局、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關工委聯合決定,成立“青島市校園傷害糾紛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調會),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指導,以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結合的調解機制;充分發揮調解組織在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不斷創新調解機制,強化調解職能,提高調解公信度和可操作性。暢通利益訴求,依法、及時、有效預防和化解校園矛盾糾紛,建設和諧、友善、安全的校園安全環境,促進全市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二、調解范圍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園內或者組織的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糾紛;中小學校、幼兒園在教學與實踐活動中發生的與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矛盾紛爭或其他偶發、突發事件,適用本意見。

三、調解原則

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的原則,積極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不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程序維護自己的權利。

堅持預防為主,發現涉案當事人之間矛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四、調解機構

(一)校調會調解人員,由青島市教育局、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關工委等單位相關人員聯合組成。設主委一名,副主委若干名。委員由各相關單位人員、市局屬各學校安全負責人、各區市教育局安全負責人組成。

校調會負責青島市局屬學校、幼兒園傷害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指導各區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傷害糾紛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各區市相應設立調解委員會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發生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傷害糾紛的處理調解工作。

校調會具體工作和日常工作由青島市教育局負責和指導。

(二)校調會建立常設機構 “青島市校園傷害調解辦公室” ,聘請專、兼職調解員,配備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施,在校調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各區市設立調解員與之對接。

(三)校調會調解員以既有的青島市關工委法制團人員和青島市民商法研究會法律專家和法律工作者為主體。組織一批老法官、老檢察官、老警官、老教育工作者、法律專家教授、優秀律師,仲裁員參與調解工作。調解員應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準,熱心調解工作,品行端正。

五、調解程序

(一)傷害事故各方當事人和相關方均同意進入調解程序的,校調會可受理調解申請。

(二)自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傷害糾紛發生之日起6個月以內即可提起調解申請。提出調解申請方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的基本證據材料和請求。

(三)校調會接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四)校調會受理案件后,指定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員應嚴格遵循調解原則,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主動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深入講解法律政策,幫助當事人理清應承擔的責任和享有的權利。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公平公正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五)調解成功,由各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并自覺履行到位后,方可結案。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道德,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六)校園人身傷害糾紛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般應即時清結賠償款。不能即時履行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書進行司法確認,可由調解組織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調解卷宗移送糾紛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少審庭辦理司法確認事宜,或者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確認。

(七)對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校園傷害事故糾紛,受人民法院委托,校調會可以參與或受理調解,調解成功,由人民法院下達調解書。

(八)對調解的每一起糾紛案件均需建檔,并進行統計分析,歸納總結。

六、監督保障與管理

(一)統一思想,注重實效

切實把校園傷害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校園環境的重要措施來抓。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幫助當事人提高法律水平,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不定期召開會議,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實施中的問題。校調會、調解辦公室、調解員、各區市相關部門調解組織應協調配合,以充分發揮調解組織職能為著力點,嚴格調解流程,嚴肅調解紀律,高度負責地做好調解工作,維護青少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訴求,維護校園和諧穩定,確保取得實效。

(二)建立基金,配套實施

落實市關工委、文明辦、綜治辦、教育局、司法局、社科聯六部門下發的《關于開展第三屆“關愛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動實施意見》(青關字[2015]24號)文件精神,采取社會愛心人士募捐、政府、相關部門支持相結合的方式設立“青島市校園傷害救助專項基金”。用于解決校園傷害糾紛案件調解中出現的特殊問題。

(三)落實保障,有序推進

以建立科學、有序、高效的校園傷害糾紛調解機制為目標,保障工作場所、辦公設備、網絡傳輸、辦案補貼、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落實,經費保障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加強部門聯動,創新調解工作,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機制,有序推進調解工作順利進行。

三部門共同負責對聯動調解機制運行工作的年度績效考評。對工作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提請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本實施意見由市教育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關工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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