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 2020-01-07 08:58:00
- 閻俊杰
- 來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0/1/6/art_11990_8542260.html
- 發證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 發文編號:魯發改成本〔2019〕1222號
- 學段:幼兒園
- 政策發布日期:2019-12-30
- 政策執行日期:2020-01-01 至 2022-12-31
山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幼兒園收費管理,維護學前兒童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舉辦的幼兒園對學前兒童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費管理。
第三條 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等管理方式。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提供普惠性服務為衡量標準,科學核定辦園成本,健全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保障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二章 收費項目和定價權限
第五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包括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六條 保教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兒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務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 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住宿兒童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為在園兒童提供的由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伙食費、校車服務費等。
第九條 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兒童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代收費項目包括床上用品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費、兒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第十條 與幼兒園保育教育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十一條 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它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幼兒園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由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分級管理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 收費標準制定
第十三條 對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以及其它非營
利性民辦幼兒園,實行保教費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費收費標準。
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準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制定或調整。未納入機構編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辦幼兒園,各地制定收費標準時可以適當上浮,但不得超過同類型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
其它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準根據辦園成本、辦園,水平、市場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調整。
第十四條 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實際成本確定。
服務性收費應為方便兒童保育教育為目的,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收取。
代收費項目按照實際支出情況收取。
第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保教費定價成本的調查或監審。公辦幼兒園每3年進行一次定期調查或監審,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實行定調價成本調查或監審。對公辦幼兒園的成本調查或監審報告應抄送同級財政、教育等部門。
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委托或聘請第三方機構參與成本調查或監審,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保教費、住宿費等成本和收入情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做好成本調查或監審工作。
第十七條 公辦幼兒園確需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的,教育部門應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基礎上研究提出調整意見,根據價格管理權限報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依法履行調整程序。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調整意見包括幼兒園建設管理情況、年度收費開支、保教費調整幅度、調整理由、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調整后對社會負擔和幼兒園收支影響,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情況。
第十八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以及其它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學成本和幼兒園建設發展狀況,向教育部門提出調整申請,教育部門對調整申請審核后形成調整意見,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轉報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執行。
調整意見包括幼兒園性質認定情況、建設管理情況、年度收費開支等,以及發展改革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情況。
第四章 收費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通過門戶網站、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第二十條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收費項目和
收費標準等.
在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生兒童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保教費、住宿費、伙食費按月、季度或學期收取。具體收取方式和退費辦法由各市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分項列明,據實結算。
第二十二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實施收費,應與家長簽訂協議,明確保教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的,應于秋季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使用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收費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管理系統全額繳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招收外籍人員子女就讀的民辦幼兒園,向外籍人員子女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學校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