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21-01-04 16:18:00
- 逯亞亞
- 來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912/n32561915/210104154209362216.html
- 發證機關:青島市教育局
- 發文編號:青政辦發〔2020〕23號
- 學段:小學
- 政策發布日期:2020-12-31
- 政策執行日期:2021-01-01 至 2025-12-31
關于印發青島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青島市教育局 文號:青政辦發〔2020〕23號 發布日期:2021-01-0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交通便利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交通,依托當地公交系統,延伸公交線路、增加公交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市、區(市)人民政府對公交運行線路未覆蓋的農村地區的校車服務給予補助,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校車財政補助由市、區(市)人民政府分擔。
第四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五條各區(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校車安全管理有關工作。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加強學生乘車管理;
(二)與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
(四)負責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備案管理工作,掌握學生上下學和現有校車狀況以及校車需求。
第七條行政審批部門負責規定區域內的校車使用許可相關工作。
第八條公安機關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并提出意見;
(二)依法做好駕駛人資格審查、審驗和校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工作;
(三)依法發放校車標牌;
(四)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五)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從事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轉讓、挪用以及偽造、變造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等行為;
(六)加強對校車行駛路線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處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等擾亂校車運行秩序的違法行為;
(七)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部門;
(八)協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對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交通運輸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并提出意見;
(二)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改善校車途經的農村公路安全通行技術條件,消除安全隱患,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三)監督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實措施,加強安全管理,對有關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條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應急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十一條學??梢宰灾髋鋫湫\?,用于接送本校學生。
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業;
(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
(三)青島市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第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查維修制度、駕駛人及隨車照管人員崗位操作規程和行為規范等。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車輛、駕駛人及隨車照管人員管理臺賬,建立車輛安全檔案、乘車學生信息檔案及校車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三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選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校車駕駛人及隨車照管人員,定期對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演練,確保校車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校車安全管理人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校車安全管理機構,根據校車數量,按照相應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保費由校車所有人承擔。
第十六條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與學校制定校車安全接送方案,實行定線路、定學生、定座位、定點交接式管理,并與學校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和校車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接送方案和責任書應當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
第十七條校車服務提供者負責學生上下車及上車后和下車前乘車期間的人身安全。學生的監護人及其委托的成年人應當按照約定時間、站點接送乘坐校車的學生。
第十八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定期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校車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技能,組織或者會同校車服務提供者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
學生監護人應當認真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學生遵守乘車秩序。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九條使用校車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應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等相關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校車服務協議書約定的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查維修制度、駕駛人及隨車照管人員崗位操作規程和行為規范;
(五)已經購買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二十條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其服務的學校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材料。其中,學校所在地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市行政審批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通知申請人校驗機動車,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查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校車運行方案、簽注準許駕駛校車的機動車駕駛證。交通運輸部門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對校車運行方案進行審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行政審批部門回復意見。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結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的審核意見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聯合審查意見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批準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校車使用許可批準決定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校車標牌,領取時填寫領取表,并提交規定的證明、憑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領取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本級人民政府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由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申請人。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校車使用許可有關信息通報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
第二十一條實行校車使用許可專用章制度。青島市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人民政府可以將許可專用章交由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日常管理使用。許可專用章格式由青島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加強校車使用許可專用章的管理使用,校車使用許可專用章只能用于校車使用許可事項,嚴禁超出許可事項范圍使用。
第二十二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校車標牌載明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
第二十三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擬變更車輛所有人、機動車號牌號碼、有效期限、校車標牌發牌單位等事項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因駕駛員身體不適等原因,以及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需要相應臨時調整校車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等事項,且臨時調整期限在7日以內的,應當在臨時調整前按照管理權限向服務學校所在地的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行政審批部門報告;臨時調整期限超過7日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變更手續。有關部門發現報告事項與相關規定不符的,應當及時通知配備校車的學?;蛘咝\嚪仗峁┱呒m正。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禁止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噴涂校車外觀標識,禁止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使用校車標牌、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等校車外觀標識。
第二十六條已取得校車標牌的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核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信息抄告教育、交通運輸和行政審批部門。
第二十七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1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八條校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并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限速裝置和車載監控。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校車進行實時監控并將記錄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等重大監控信息,應當及時復制記錄,保存期不低于3年。
第二十九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經營企業應當到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并與維修企業簽訂維修合同。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開展校車維修業務,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第三十一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學校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定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三十四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建立安全行車日志,記錄每日工作內容,并經本人和隨車照管人員簽名。日志應當包括出車收車時間、行駛線路、??空军c、車輛狀況、天氣狀況、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等內容。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第三十五條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道路、交通設施權屬,完善校車經過道路的安全通行條件,排查交通安全隱患,及時清除路障,保障校車安全行駛。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按照標準和要求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三十六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在規定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校車標牌分前后兩塊,分別放置于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標牌放置時,應當確保不妨礙駕駛人視線和安全駕駛,并方便駕駛人辨識路況。
第三十七條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突遇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駕駛人員應當及時調整運行線路或者時間,通知學校、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并做好行車記錄。
第三十八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九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或者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所需費用由所在地區(市)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四十一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四十二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需應急處置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六章校車乘車安全
第四十四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定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學校指定隨車照管人員。
第四十五條校車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通過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配備校車的學校組織的崗位培訓,年齡在18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等不良行為記錄。
第四十六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三)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四)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七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嚴格履行照管職責,保障乘車學生的人身安全。
隨車照管人員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酒后、醉酒駕駛,超速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應當制止校車開行,并向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安排值班人員負責配合隨車照管人員,引導乘車學生上下車。
乘車學生身體不適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乘坐校車時,學生監護人或者值班人員應當告知隨車照管人員。
第四十九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禁止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禁止校車搭載貨物以及其他影響校車乘車安全的物品。
第五十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將校車安全設備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
校車駕駛人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和剎車裝置制動前離開駕駛座位,不得在駕駛過程中有吸煙、聊天、使用通訊工具等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各級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等部門應當加強校車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影響校車安全管理的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具有包車營運資質企業車輛的監管。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幼兒園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依法辦理有關車輛使用許可手續,遵守有關校車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