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 2021-04-07 17:01:00
- 閻俊杰
- 來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765/210407111118188304.html
- 發證機關:青島市教育局
- 發文編號:
- 學段:小學,初中
- 政策發布日期:2021-04-07
- 政策執行日期:2021-04-07 至 2025-12-31
青島市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青島市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義務教育服務管理,推進教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青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隨遷子女,是指在青島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務工且在務工地沒有正式戶籍的人員子女。
第三條隨遷子女入學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以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安排入學,實行混合編班,與本地學生統一管理。
第四條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增加學位供給,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保障符合青島市入學條件的隨遷子女能夠與本地學生平等接受教育。
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咨詢、信訪接待、問題解決等。
第五條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成立聯合招生工作專班,負責統籌安排隨遷子女入學工作。建立義務教育招生平臺,由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提供數據共享平臺支撐,共同推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戶口本人員信息、居住證信息、租賃備案信息等數據接入義務教育招生應用平臺,實現隨遷子女入學“一網通辦”。
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入學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父母一方持有青島市公安部門核發的居住證,并在務工地有穩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至申請入學當年8月31日止辦理正式租住手續的住所滿一年);
(二)父母一方與青島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在青島市務工一年以上(至申請入學當年8月31日止);
(三)符合青島市規定的入學年齡。
第七條隨遷子女轉入青島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應當由學生或其父母提出申請,經轉入和轉出學校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通過山東省基礎教育管理信息化平臺辦理轉學。
小學、初中起始年級及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第八條符合青島市入學條件并完成小學教育的隨遷子女可以繼續升入初中就讀,其升學方式與本地學生相同;符合青島市入學條件并完成義務教育的隨遷子女,可以繼續升入高中就讀,其報名規定、錄取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等與本地學生相同。
第九條 符合青島市隨遷子女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在青就讀,其父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主動與居住地學校聯系,依法送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二)配合教育部門做好學生入學、轉學條件審查工作,根據需要按時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三)配合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工作,保障子女的正常學習;
(四)遵守學籍管理規定,確保“人籍一致”,回原籍或其他地區學校就讀的,應當辦理轉學手續。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轉學,嚴禁出現空掛學籍等現象。
家長在申請學生入學轉學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失信行為納入青島市公共信用平臺。
第十條 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通過多種渠道宣傳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完善便民服務措施,不斷優化簡化報名招生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關愛隨遷子女,及時了解其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教學,提高教育質量。
第十二條 對于父母為青島戶籍,子女為非青島戶籍的適齡兒童在青島市義務教育學校就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