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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東省督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05-25 17:22:00
劉洋
來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1/5/25/art_11990_10289858.html
發證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發文編號:魯教督發〔2021〕2號
學段: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高等學校,特殊教育,職業教育

政策發布日期:2021-05-12
政策執行日期:2021-07-01 至 2026-06-30

山東省督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教育督導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文件規定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學是依法依規執行教育督導公務的人員。省、市、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和教育督導機構均應建設政治過硬、業務精湛、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督學隊伍。

第二章  任職條件與聘任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教育督導機構聘用兼職督學。督學證書由同級政府頒發。

第四條  督學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治素質高,熱愛教育事業及教育督導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理論水平、豐富實踐經驗和較強工作能力。

(三)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自律,身體健康。

(四)具有大學本科(含同等學力)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教學研究和教育教學工作的,原則上應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

(五)有關法規政策規定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省督學從以下人員中選聘: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有關部門負責人,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省少先隊總輔導員或少工委負責人,省教育廳領導及有關處室負責人。

(二)市級人大、政協有關部門負責人,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市政府教育督導室主任(副處級以上),長期在市、縣級教育部門工作且具有豐富管理經驗的人員。

(三)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

(四)教科研機構中符合條件的教學研究和管理人員。

(五)學校(含幼兒園,下同)優秀班子成員、中層干部和教師。

(六)其他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

各地參照上述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市、縣督學選聘條件。

第六條  督學聘任依照任職條件,按程序進行。

(一)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推薦督學的范圍、人數和相關要求。

(二)有關單位根據要求確定推薦人選,報教育督導機構審核并確定擬聘人選,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三)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辦理聘任手續,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督學每屆任期3年,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可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3屆。

第八條  督學在聘期內,因身體等原因,經本人書面申請、聘用機構確認,可辭去督學職務。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九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政府及有關部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履行教育職責情況實施督導。

(二)對學校教育教學、規范辦學行為等情況實施督導和內部視導;推廣先進理念和經驗,指導學校按教育規律辦學。

(三)對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

(四)對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師生安全或者損害師生合法權益的,及時督促處理并報告教育督導機構。

(五)及時向教育督導機構反饋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

(六)開展調查研究,為教育決策提供咨詢,提出建議;參與研究制定教育督導政策和文件。

(七)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行使以下權利:

(一)根據督導事項和問題線索等,對被督導單位開展調查。

(二)聽取被督導單位情況報告,列席有關會議,依法依規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資料、報表等。

(三)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結果,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對違反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及時提出處置建議并要求依法依規整改。

(五)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整改不到位、不及時的,發送督辦單,限期整改,必要時進行復查。

(六)根據督導及調研結果,向有關部門和學校提出意見建議,對被督導單位負責人的獎懲提出建議。

第四章  義務與紀律

第十一條  督學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定期參加培訓,努力提高實施督導的素質能力。

(二)對各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和各地教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及時反饋各地教育改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

(三)關注全省和地方的教育改革發展,及時宣傳教育改革發展取得的新成就、好經驗,傳播正能量。

(四)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發現的苗頭性問題、預警性信息和負面輿情,并即時跟蹤、正確引導,消除負面影響。

(五)開展督導工作,服從教育督導機構安排,在規定時間內高質量完成督導報告。

(六)接受教育督導機構管理和考核,定期向教育督導機構述職。

(七)主動作為,加強調研,為教育改革和發展建言獻策。

第十二條  督學在實施教育督導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和要求,按照督導工作程序,規范督導行為。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公平公正,恪盡職守,廉潔自律,認真完成督導任務。

(三)根據教育督導機構安排,參加各項督導活動,不得擅自開展未經批準或授權的督導工作。

(四)開展教育督導時,須向被督導單位出示督學證。

(五)主動公開聯系方式和督導事項等,方便社會了解督導工作情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六)維護被督導單位的合法權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覺接受被督導單位的監督,樹立良好形象。

(七)堅持督導意見集體審議制度,不以個人名義對外發表督導意見,未經許可不得透露督導結果及其有關內容。

(八)在履行教育督導職責時,存在影響督導結果客觀公正因素的,應當主動提出并回避。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三條  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督學的工作安排。

第十四條  教育督導機構建立教育督導員、責任督學、學校視導員和特邀教育督導員隊伍,與督學隊伍統籌使用,形成覆蓋各級各類教育、社會共同參與的督學工作體系。

從業務水平高并熟悉教育及督導工作的人員中聘用教育督導員,參與督導評估等業務工作。

從在職或退休的教育行政、教科研和學校管理人員、骨干教師中遴選責任督學,對學校開展常態化掛牌督導。

從學校班子成員或中層管理人員中選聘學校視導員,對學校教育教學及管理進行全覆蓋內部視導。

鼓勵和倡導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新聞媒體、社會組織中聘請特邀教育督導員,對教育工作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將督學培訓納入年度培訓計劃。省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指導全省督學培訓工作及組織相關培訓,市、縣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區域督學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建立督學培訓檔案,對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和時間等記錄備案。

第十六條  督學培訓可采取集中培訓、網絡學習、個人自學方式進行,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40學時。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督學培訓學時可以折算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七條  新任督學應接受崗前培訓。

第十八條  督學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相關文件。

(二)教育學、心理學、教育管理、學校管理、應急處理與安全防范等相關理論和知識。

(三)現代信息技術、評估與監測理論、問卷與量表等工具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的應用。

(四)督導實施、督導規程和報告撰寫等業務知識。

(五)教育督導實踐案例。

(六)其他必要的知識和能力。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進行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對工作優秀、成效顯著的予以表揚獎勵??己私Y果通報督學本人和所在單位,作為對其使用、培養、聘任、解聘的重要依據。督學考核應包括政治表現、履行職責、業務能力、學習培訓、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二十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學,予以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督導機構安排的督導、培訓和調研的。

(二)督導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

(四)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解聘督學,由教育督導機構按有關程序辦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推薦單位和本人。

第二十一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受理對督學從事教育督導工作中不當行為的舉報,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并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對督學違規違紀違法等受到處分的,及時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

第六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為督學開展督導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培養培訓、職務晉升、評優樹先等方面加大對優秀督學的支持和傾斜力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督學課題研究和調研報告評選獎勵機制,每年確定題目開展研究和調研。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事業編制督學可以按照相應系列(專業)參加職稱評審,承擔的督導研究和對學校的督學工作作為教學工作量。對優秀督學在職稱評審時予以傾斜。

第二十六條  鼓勵建立督學和學校管理干部雙向交流機制。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督學聘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教督字〔200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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