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教育督導責任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21-05-25 17:27:00
- 劉洋
- 發證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 發文編號:魯教督發〔2021〕1號
- 學段: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高等學校,特殊教育,職業教育
- 政策發布日期:2021-05-25
- 政策執行日期:2021-07-01 至 2026-06-30
山東省教育督導責任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督學責任區建設的意見》(教督〔2012〕7號)、《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的通知》(國教督辦〔2013〕2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分級管理、屬地為主、齊抓共管、全面覆蓋的原則,設立省、市、縣三級督導責任區,構建省市縣三級聯動、督政與督學并重、監督與指導相結合的教育督導責任區工作機制。
第二章 責任區設置和督學配備
第三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行政區劃和學校布局及規模,科學劃分督導責任區,覆蓋各級各類學校(含幼兒園,下同)。
(一)省級督導責任區以設區市和高校分別設置。其中,每個設區市為一個省級督導責任區,高校督導責任區一般以5-8所學校設置。
(二)市級督導責任區一般以縣(市、區)和直屬學校分別設置。
(三)縣級督導責任區按照責任督學掛牌督導相關規定執行,也可根據教育規模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
第四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為本級督導責任區配備足夠數量的責任區督學,承擔督導相關工作;委派督導責任區主任,統籌組織開展常態化督導任務。
第五條 每個省級督導責任區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省督學和3名兼職省督學。市、縣級督導責任區結合實際配備責任區督學。
省級責任區督學聯系指導市、縣級督導責任區。
第三章 責任區督學的職責
第六條 責任區督學的督政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責任區內政府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正確辦學方向、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等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二)對責任區內政府堅持教育優先發展戰略、教育經費投入、辦學條件改善、師資隊伍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三)對責任區內政府堅持正確的教育政績觀、規范辦學行為,對下級政府、教育部門和學校、教師等評價導向及評價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四)對責任區內學校校舍安全,人防、物防、技防建設,防控校園欺凌聯動機制和校園安全長效機制,周邊環境治理等情況進行督導。
(五)受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委托,承擔對政府教育履職評價相關指標的日常了解,對教育重點任務完成、重大項目建設、突出問題整改等進行督導。
第七條 責任區督學的督學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學校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進行監督,促進學校規范辦學行為。
(二)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學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三)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確保學校安全穩定。
(四)發現、推廣先進管理和教育教學經驗做法,提高學校辦學水平。
(五)發現問題并督促整改,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教育重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
(七)配合完成教育質量監測工作。
第四章 責任區運行機制
第八條 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和教育行政部門定期研究督導責任區工作,聽取督導責任區工作匯報,解決督導中發現的重要問題。
第九條 督導責任區按照“依法監督、正確指導、及時反饋、深入調研、合理建議”的工作要求,實行“清單+隨機+公開”的督導方法,每次督導前制定督導清單,明確標準要求,采用“四不兩直”等方式開展督導,督導結果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十條 責任區督學采取隨機聽課、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開展督導。督導活動至少2名以上督學同時參加。
第十一條 督導結束后,責任區督學應對督導中發現的問題,列出問題清單,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督導報告。教育督導機構下發整改通知書后,責任區督學要督促限期整改,并對整改工作進行跟蹤督導。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根據《實施意見》要求和相關規定,為督導責任區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 完善省、市、縣三級教育督導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督導責任區工作任務發布、督學地圖、督學記錄、督導報告、問題整改、意見建議等“一網通辦”。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在各類教育評優樹先過程中,應將責任區督學的意見作為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對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任務的政府部門和學校,責任區督學可向同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教育督導機構將視情況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直至追責問責。
第六章 責任區督學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組織教育督導知識和其他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定期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研討活動,不斷提高責任區督學專業素養。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建立責任區督學補充和交流機制。因督學換屆、崗位調整等原因造成責任區督學空額的,應及時補充,并建立責任區督學定期交流輪崗機制。
第十八條 建立責任區督學年度考核機制,重點考核責任區督學在責任區督導的工作量、學校管理水平和辦學質量提高情況、學校安全工作和辦學行為落實情況、學校先進典型和經驗推廣情況、責任區督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被同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采納情況、學校對責任區督學的評價情況、學生家長和社會對學校的評價情況等。
第十九條 對考核優秀的責任區督學,給予表揚獎勵;對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干擾學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發現重大問題未及時上報的責任區督學,視不同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取消督學資格、直至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