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實施細則
- 2022-06-23 11:12:00
- 畢寧
- 來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2/6/22/art_11990_10301763.html
- 發證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 發文編號:魯政教督委〔2022〕1號
- 學段: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特殊教育,職業教育
- 政策發布日期:2022-06-17
-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山東省《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視察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督促全省各地各校全面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教育優先發展,推進教育督導問責規范化、制度化,不斷提升教育治理能力,推動教育高質量發展,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三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發現被督導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督學、教育督導員或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存在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問責情形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照管理權限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四條 教育督導問責遵循失責必問、于法有據,分級實施、權責一致,錯責相當、嚴管厚愛,程序規范、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對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不力,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黨組織不健全,全面從嚴治黨落實不到位,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出現偏差,對學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視,意識形態工作和抵御防范宗教向校園滲透工作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二)未按時完成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教育重點工作及教育發展規劃明確的工作任務,在統籌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普通高中特色多樣發展、職業教育改革發展、高等教育內涵發展、特殊教育發展提升行動等方面推進措施不力,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
(三)教育布局規劃不及時、不科學或未及時履行法定審核批準程序,教育結構布局失衡;公辦、普惠性學前教育占比達不到國家和省定比例;新建或改擴建城鎮居住區按規定須配套的非營利性普通中小學校、幼兒園,未實現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能滿足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入園需求;未按國家和省規定建設特殊教育學校;違規引進高校異地建設校區;學校或其他教育項目的相關責任主體未依法依規申報相關建設手續,相關部門和單位無故審批遲緩,未按時完成相應的建設目標和任務,或由于監管不到位導致項目出現重大責任事故;學校辦學條件未達到省定標準。
(四)設區市級統算,一般公共預算教育經費總量比上年出現下降,三個或三個以上學段生均一般公共預算經費比上年出現下降;各教育階段省定生均財政撥款制度落實不到位,以教育收費、社會服務收入沖抵財政撥款等;“兩項教育附加”和上級撥付的各類教育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進度明顯低于序時進度;學生資助政策落實不到位;擅自制定或批準教育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對亂收費行為不制止或制止查處不力。
(五)未按有關規定及時核定教職工編制或編制核定不足;長期大量空編,違規使用編外教師,擠占、挪用、截留中小學教職工編制;中小學教師“縣管校聘”管理改革和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落實不到位;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收入隨當地公務員工資收入調整聯動機制不健全,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拖欠教師工資,未按規定落實教師各項待遇;未按規定開展教師職稱評聘工作并按時兌現受聘教師工資待遇;職業教育創新發展高地有關教師招聘、績效工資改革等相關政策落實不到位。
(六)對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管理不力,區域整體教育教學質量持續下降,學生體質監測、藝術素養測評合格率持續下降,學生近視率持續上升,群眾滿意度低;控輟保學責任落實不力;未有效落實政府舉辦義務教育的主體責任,民辦義務教育在校生占比未達到規定要求;擅自改變或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或以學校改制為名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七)政府統籌領導、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協同聯動的學校安全工作機制不健全,校園及周邊突出問題整治不力,發生重大校園安全事故或重大惡性涉校案(事)件;未按規定開展校舍安全排查并及時有效處置安全隱患;學校專職安保人員、安防器械、技防系統和消防器材配備不到位;對校車安全、學生實習實訓等監督管理不到位,發生涉學生傷亡責任事故;未依規建立預防未成年學生溺水工作機制,學生溺亡事件多發;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保障或衛生防疫不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招生考試安全保障不到位,發生試卷泄密、群體舞弊、重大負面輿情等責任事故。
(八)違反中小學屬地招生、公民辦同步招生政策,學校違規爭搶生源;未落實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存在違規借讀、違規注冊學籍問題;職業院校違規招生或違規異地辦學。
(九)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不到位,違規下達升學指標,以中高考升學率考核下一級黨委和政府、教育部門、學校和教師,將升學率與學校工程項目、經費分配、評優評先等掛鉤,以中高考成績為標準獎勵教師和學生,公布、宣傳、炒作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在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聘公告和實際操作中將畢業院校、國(境)外學習經歷、學習方式作為限制性條件。
(十)貫徹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律法規不力,執行有關政策不到位,未制定有效措施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
(十一)未建立健全社會事務進校園審批制度,中小學校和教師督查檢查評比考核等減負事項落實不到位,學校、教師、家長和學生負擔過重,影響教育教學正常開展;違規抽調借用中小學教職工,公辦學校在編教師長期在民辦學校任教等;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高發,應對措施不力,群眾反映強烈或出現重大負面輿情。
(十二)“雙減”政策執行不到位,工作協調機制不健全,部門職責未落實,校外培訓機構監管不力,學科類培訓機構違規開展培訓,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存在惡意漲價、超時段收費等行為;政府指導價未全面執行,預收費監管未全面覆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未全面推行;未制定學校課后服務經費保障辦法。
(十三)對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實施意見有關要求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未按時完成改革任務;對教育綜合督導、專項督導發現和反饋的問題整改不力,或出現嚴重反彈;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提供虛假信息,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嚴重影響教育督導工作有效開展。
(十四)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未實現全覆蓋;黨建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發生嚴重違規違紀違法案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體制機制不健全,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不到位,未建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的常態化機制;黨建帶團建制度落實不到位,未將共青團工作納入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總體格局。
(二)經費管理使用嚴重違規,存在違規收費、違規舉債問題;未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招投標制度;資產管理存在漏洞,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中小學校公用經費違規用于人員支出和償還債務,截留、擠占、挪用學生伙食費;教師培訓經費占比達不到5%以上;教育事業和經費統計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等。
(三)招生考試存在漏洞,違規招收不符合規定的學生;發布違反招生章程的虛假信息,使用招生代理,擅自超計劃錄取;在單獨招生考試與綜合評價招生中弄虛作假,影響公平公正;在新生入學資格審查、錄取資格復查及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工作中玩忽職守、審查不嚴,導致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學生入學;控輟保學責任落實不到位,失學輟學學生上報和勸返復學不及時;落實教育考試主體責任不力,組織管理不當,發生失密泄密、考試作弊、考務事故等考試安全事故,危害教育考試公信力。
(四)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目標未按時完成,影響學校正常發展;學校管理不規范,明顯違反國家和省普通中小學辦學基本規范等有關規定;普通中小學校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幼兒園辦園行為不規范,落實保育工作有關規定不力,存在嚴重的“小學化”傾向;存在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訂閱教輔資料,推銷出版物、學具和廣告進校園等違規行為;發生學生欺凌、霸凌及歧視、虐待殘疾學生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
(五)國家課程方案落實不到位,未開齊課程、開足課時,體育、藝術、勞動教育課程開設不全;隨意增加課時、改變難度、調整進度,存在超標教學、提前結課備考、違規統考、考試排名和不履行教學責任等行為;使用未經審定的教材,違規引進境外課程、使用境外教材,違規選用教輔材料;學校體育和衛生工作不力,學生體質健康水平連年下降,近視率逐年上升;學生藝術教育、勞動教育未納入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體系,國家和省有關要求落實不力;未建立心理健康問題學生的篩查、識別和干預機制,心理健康教育落實不到位。
(六)“五項管理”和“雙減”有關要求落實不力,中小學生手機、睡眠、讀物、作業、體質管理不到位,嚴重影響學生全面發展;校外培訓機構違反“雙減”政策有關規定,存在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超期收費、亂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學校安全和衛生防疫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不達標,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校園學生欺凌和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危害師生身心健康;對存在的安全問題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力;對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不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學校群體性事件多發高發,造成嚴重后果,群眾反映強烈。
(八)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不健全,教師違反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存在收受家長學生禮品禮金、體罰虐待學生、發表錯誤或不當言行、發生教學事故、學術不端等師德失范問題,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教師資質評定、職稱評聘、評先樹優、考核評比等工作不公平不公正或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教師崗位聘用管理落實不到位;自行聘用代課教師;中小學教師減負清單任務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
(九)破除“五唯”頑瘴痼疾不徹底,公開學生考試成績排名,用分數給學生“貼標簽”;違規下達升學指標或以升學率、考試成績為標準對教師、學生進行考核獎勵;公布、宣傳、炒作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將國(境)外學習經歷作為教師聘用和職稱評聘的限制性條件,將論文數、項目數、課題經費等科研量化指標與績效工資分配、獎勵掛鉤,把人才稱號作為承擔科研項目、職稱評聘、評優評獎、學位點申報的限制性條件,在有關申報書設置填寫人才稱號欄目,將人才稱號與物質利益簡單掛鉤。
(十)在職業院校辦學質量和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高等教育教學與質量評估、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等工作中,未達到合格(通過)標準。
(十一)高校違規建設異地校區或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舉辦者、舉辦者權益結構或實際控制人。
(十二)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提供虛假信息,故意掩蓋隱瞞事實;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或舉報人;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未按時完成整改任務或整改后出現明顯反彈。
(十三)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七條 督學、教育督導員或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教育督導機構工作部署不力,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
(二)督導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利用職權包庇或者打擊報復他人,影響督導結果客觀公正。
(三)未經教育督導機構批準,擅自組織開展教育督導活動。
(四)在履行教育督導職責時,應當回避而未回避;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
(五)發現違規違法辦學、安全隱患等問題,未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六)未及時核實、調查、處理有關舉報和投訴;違規泄露舉報人和投訴人信息。
(七)未有效履行督學、教育督導員職責,無故不參加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的督導評估活動。
(八)違反教育督導工作程序,違規透露督導結果和相關內容,造成不良影響。
(九)其他應問責的情形。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存在問責情形的被督導單位,可采取以下問責方式:
(一)公開批評。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督導報告,對存在違規違紀違法情形予以點名批評并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二)約談。對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作出書面記錄并報送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相關部門備案。
(三)督導通報。將教育督導結果和整改情況等通報至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相關部門。
(四)資源調整。通報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對被督導問責單位在表彰獎勵、政策支持、財政撥款、招生計劃、學科專業設置等方面,依照職權進行限制或調減。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九條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含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如依據法律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行政處罰主體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改,視違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招生、撤銷辦學資格或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存在問責情形的被督導單位相關責任人,可采取以下問責方式:
(一)責令檢查。責令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
(二)約談。對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作出書面記錄并送達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備案,作為個人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通報。將教育督導結果不達標、整改不到位和被督導問責單位有關負責人不履職盡責的工作表現通報至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有關部門。
(四)組織處理。通知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對被督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提出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建議。對于民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責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督促學校撤換相關負責人。
(五)處分。需要采取處分方式問責的,可根據情況將問題線索移交相關機關,并提出相應處分建議。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條 被督導單位中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具有管轄權限的監察機關,提請監察機關處理。其他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將問題線索移交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相關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請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其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教育、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行政處罰主體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改,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依法對有關人員予以從業禁止處罰,并納入其誠信記錄。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存在問責情形的督學、教育督導員、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可采取如下問責方式:
(一)批評教育。通過公開或單獨形式進行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查。責令進行口頭或書面檢查。
(三)通報。將其表現通報至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
(四)取消資格。按規定程序,取消其督學、教育督導員資格或將其調離督導工作崗位。
(五)組織處理。通知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提出組織處理建議,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
(六)處分。需要采取處分方式問責的,可根據情況將問題線索移交相關機關,并提出相應處分建議。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四條 教育督導機構或督學、教育督導員中的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具有管轄權限的監察機關,提請監察機關處理。其他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將問題線索移交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相關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請其依法處理。
第四章 免責、輕責和重責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一)符合山東省《關于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的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在教育改革試驗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工作失誤,在推動教育發展工作中出現的無意過失。
(二)在推進工作落實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客觀因素造成無法完成目標任務。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或者減輕問責: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消除不良影響。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對法規政策有明確規定或上級黨委政府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執行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不及時采取措施,導致危害后果擴大。
(二)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
(三)對舉報人、控告人、檢舉人和督學、教育督導員、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
(四)被問責后,仍不糾正錯誤或不落實整改任務。
(五)一年內被教育督導問責兩次及以上。
(六)其他依規依紀依法應當從重問責的情形。
第五章 問責程序
第十八條 在教育督導工作完成后60天內,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成立調查認定工作組,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認定,撰寫事實材料,決定是否啟動問責,并提出問責初步意見。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就認定事實和問責初步意見告知被問責對象,以書面方式為主,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申辯。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形成正式問責意見,征求本級教育督導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后,提交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被問責對象印發問責決定,明確問責的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生效時間等。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問責決定實施問責,對于組織處理、處分、追究法律責任等需要其他部門實施的問責,負責做好溝通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問責決定一旦實施,根據問責情形嚴重程度在一定范圍公開。情形嚴重或整改不力者,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主流新聞媒體等載體,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和申訴。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在復核申訴期滿30天內對有關問責情況進行歸檔,提請有關人事部門將問責情況歸入人事檔案。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監督問責決定的實施,對被問責對象進行回訪、復查,監督、指導問題整改。問責情況作為單位或個人在考核、晉升、評優、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領導全省教育督導問責工作,并利用國家教育督導問責信息工作平臺,推動信息共享和實時監管。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教育督導問責工作,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存在問責情形的單位、個人的責任,并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工作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依照部門職責落實教育督導問責職責。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建立健全教育督導問責保障機制,及時研究處理教育督導問責有關事宜,督促相關部門盡快落實問責決定。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定期聽取本地教育督導問責實施情況匯報。
第三十一條 根據問責工作需要,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主動配合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做好問責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底將問責情況報送至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積極組織對本實施細則的學習和宣傳工作,并認真貫徹落實。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