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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規定(暫行)

2022-06-29 13:27:00
畢寧
來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2/6/27/art_11990_10301924.html
發證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發文編號:魯教監管字〔2022〕2號
學段:

政策發布日期:2022-06-15
政策執行日期:2022-08-01 至 2024-07-31

山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規定(暫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和中共山東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魯教組發〔2021〕1號)等文件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體育類培訓機構),是指經行政審批部門批準,在登記部門注冊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從事中小學生體育類課程培訓服務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本規定所指中小學生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高中階段學生。

二、設立原則

堅持育人為本。全面貫徹黨的教育、體育方針,破除“應試體育”思維,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堅持公益屬性。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防止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

堅守安全底線。堅持生命至上,切實保障師生安全,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三、舉辦者

舉辦體育類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法定代表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和教育、體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體育類培訓機構的個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和教育、體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聯合舉辦體育類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體育類培訓機構。

四、機構名稱

體育類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規定。體育類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機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一般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等組成。

五、開辦資金

體育類培訓機構開辦資金(注冊資本)應當與培訓形式、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正式設立時,開辦資金(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足額存入機構銀行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且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財政性經費不得作為舉辦者開辦資金(注冊資本)。以國有資產作為開辦資金(注冊資本)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相關規定。

六、場地設施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并取得合法的產權或使用權。以租用場所開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合同(協議)合同中應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租賃期限自申請開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培訓機構不得租用無消防審核、驗收手續的場所。

體育類培訓機構培訓場地應當符合安全、質檢、消防、衛生、環保等標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達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7)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改變原有建筑使用功能的,應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簡易建筑、臨時建筑、危房、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租賃或借用中小學校校舍、場地辦學,不得與不利于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

體育類培訓機構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不少于2/3,有場地標準的培訓項目(含室外)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棋牌類體育項目每班次人均培訓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體育項目每班次人均培訓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人均培訓面積=培訓場地總面積/同一時間場上學員人數,培訓場地總面積指用于培訓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配套服務場所面積)。培訓場地應預留安全距離,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具備與所開展體育培訓運動項目相適應的場地空間。體育類培訓機構辦學場所樓層不得高于5層,其中培訓對象含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辦學場所樓層不得高于4層。培訓對象含有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辦學場所樓層不得高于3層,且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等有關國家工程技術標準中關于幼兒園兒童用房的有關要求。

體育類培訓機構教學設施設備、器材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開展高危體育項目的校外體育培訓,體育場地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與技術要求。組織或承接競技比賽的,應配備符合競賽要求的競賽場地和設施設備。

體育類培訓機構不得提供寄宿場所。

七、機構章程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中關于章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省里的其他相關規定。

章程應當載明名稱、住所、辦學地址、法人屬性;舉辦者的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開辦資金、注冊資本,資產的來源、性質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自行終止的事由,剩余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內容。

八、黨組織建設

體育類培訓機構必須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確保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都要單獨建立黨組織。對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采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選派黨建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體育類培訓機構黨組織的隸屬關系。要把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寫入體育類培訓機構章程,審批時要對章程中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嚴格把關。要推進體育類培訓機構黨組織班子與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保證黨組織在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

九、決策機構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體育培訓和教學經驗。有故意犯罪記錄、教育和體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者不得在決策機構任職。

十、監督機構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建立監督機構,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監督機構應當有黨的基層組織代表,且教職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職工人數少于20人的可以只設1至2名監事。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及其近親屬、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擔任監督機構成員或者監事。

十一、行政負責人

體育類培訓機構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教育從業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十二、法定代表人

體育類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機構章程的規定,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負責人擔任。

十三、從業人員

體育類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體育類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和幼兒園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不得聘用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人員、因發生興奮劑違規曾受到過行業或行政處分人員,不得聘用曾實施性侵害違法犯罪行為人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人員。

體育類培訓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要按照培訓項目特點和培訓規模控制學員與執教人員配比,每班次培訓的學員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5人,超過10名學員的培訓至少配有2名執教人員。

體育類培訓機構的執教人員應持有以下至少一種證書:1.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2.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3.省級(含)以上單項體育協會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證書;4.資格證書(與教學學段相符,任教學科為體育);5.經省級(含)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6.經省級(含)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書;7.省優秀運動隊、高等學校高水平運動隊、體育職業俱樂部獲得健將以上技術等級的運動員。

體育類培訓機構可聘請持技術等級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體育志愿服務。開展高危體育項目的課外體育培訓,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聘請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四、設立審批

體育類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由縣(市、區)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認真審核申報材料,書面征得同級教育、體育部門同意后,再組織教育、體育、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消防、公安等相關部門專業人員和項目領域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進行現場查驗并提出評議意見。習武或搏擊體育類培訓機構須經所在地縣級公安、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同時取得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審批機關完成審批后,審批信息和結果及時向教育、體育部門推送。

符合審批條件的體育類培訓機構,由審批機關頒發辦學許可證后,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體育類培訓機構培訓業務范圍應當與辦學許可事項相匹配。

實行“一點一證”,一個固定場所只能設立一個校外培訓機構,辦理一個辦學許可證,未經審批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培訓機構地址。非營利性體育類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營利性體育類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需經過原審批機關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的,需要經過分支機構所在地審批機關審批,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十五、線上培訓  

申辦線上體育類培訓業務的,需在注冊地設置固定的實體培訓場所,取得線下體育類培訓機構辦學許可后,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審批。

線上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并且向主管部門提供具備相應權限的內容審查賬號。線上體育類培訓機構提供直播培訓服務的,還應當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直播內容、防止信息擴散的技術能力。

線上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具備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務器,且服務器必須設置在中國內地;依法取得ICP(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證明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證明和等級測評報告。

線上培訓平臺應當具備信息儲存、護眼和家長監管功能。

十六、安全管理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依法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要求。培訓機構應將各類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圖及疏散通道指示圖、《消防安全承諾書》等懸掛在明顯位置;要設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標志,并確保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對所使用房屋和設施加強監督和管理,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定期對房屋安全、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評估,確保安全、環保、質量可靠。

體育類培訓機構同一時間開展兩項及以上體育項目,各體育項目培訓區域之間應設置連續性隔離帶。首節培訓課應包括安全教育內容。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制定意外突發狀況應急處置程序,并每年至少組織2次演練。

體育類培訓機構培訓時段應確保學員參訓安全,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場地,應盡量避免場地及周邊存在其他可能危及參訓學員安全的干擾因素。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各級疫情防控要求,具備基本常態化疫情防控條件;配備常規醫療急救藥品及設備,包括消毒包扎藥物材料等。鼓勵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AED)。體育類培訓機構應根據自身規模配備不少于1名經過培訓并獲得急救證書的人員。

體育類培訓機構師生員工人數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安保人員;1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2名專(兼)職安保人員;超過1000人(含)的,每增加500名學生增配1名專(兼)職安保人員。安保人員應掌握治安、消防、防暴等常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鼓勵體育類培訓機構購買經營場所責任險。鼓勵體育類培訓機構為參加培訓人員購買人身意外險。鼓勵體育類培訓機構為參加高危項目培訓的人員購買專門保險。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在學生活動場所及重點部位配備視頻監控和一鍵報警設備,并按要求接入相應監管平臺,視頻留存時長不得少于90天。

十七、招生管理

體育類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應當明確機構全稱、招生對象、培訓地址、學習形式與時限、收費項目與標準等內容,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體育類培訓機構在招生過程中,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夸大培訓效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學校園(含幼兒園)內或者學校周邊進行招生宣傳或者發放招生廣告,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體育類培訓機構須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主動按照《山東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魯教財字〔2021〕12號)要求,接受主管部門的預收費監管措施,實行“消撥同步”。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將收費標準在醒目位置公示。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按課時收費的,不得超過60課時,續費的不得早于剩余20課時。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十八、教學管理

體育類培訓機構培訓課程應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狀況、運動能力等相匹配,具備科學、完整的課程體系和內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運動傷害。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制訂與課程標準相配套的課程和教學計劃,培訓材料可選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編寫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習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訓材料,在培訓機構招生簡介、網站平臺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編寫培訓材料的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

體育類培訓機構選用或自主編寫的培訓材料應當符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

體育類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00。

體育類培訓機構室內場地應在主要位置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十九、人員管理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平臺、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執教人員的姓名、照片、資質證書編號、從教經歷等信息;其他從業人員應統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員基本信息。從業人員信息應及時在全國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和服務平臺備案。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定期組織執教人員參加教育、體育部門組織舉辦的各級各類教練員繼續教育培訓,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在職執教人員內部培訓,培訓時長年度累計不少于90個學時(45分鐘計1學時)。

二十、附則

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體育類培訓機構的檢查,依法開展日常檢查、隨機抽查、專項檢查和年度檢查,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體育類培訓機構實施信用管理。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應與行政審批部門共享。

各設區市可以按照本設置規定的要求和當地實際,研究制訂本地區體育類培訓機構準入的具體設置要求。

不再審批新的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體育類培訓機構,現有招收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體育類培訓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設置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在本設置規定施行前已設立的體育類培訓機構,須在2023年底前按本設置規定要求,重新審核登記,屆時仍未辦理重新登記的,不得繼續開展培訓活動。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體育類培訓機構設置另有新規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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