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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關于印發《青島市教育督導問責工作規程》的通知

2022-08-01 16:20:00
畢寧
來源:http://edu.qingdao.gov.cn/zfxxgkml/gwfg/202207/t20220729_6293824.shtml
發證機關:青島市教育局
發文編號:
學段: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高等學校

政策發布日期:2022-08-01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

現將《青島市教育督導問責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

2022年7月28日

青島市教育督導問責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實施教育督導問責行為,保障和監督市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及工作人員(含市政府聘任的市級督學)依法行政,維護被督導單位和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督導條例》《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山東省<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實施細則》和《青島市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教育督導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市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的教育督導問責范圍內,開展相關調查、檢查,以及對存在督導問責情形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區(市)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市屬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等被督導對象實施教育督導問責活動時,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市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相關教育督導問責活動時,應當遵守本規程。教育督導問責遵循依法問責、分級實施、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實施。

第四條 被問責對象是被督導單位的,可以采取公開批評、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整等方式進行問責;被問責對象是被督導單位相關責任人的,可以采取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等方式進行問責;被問責對象是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的,可以采取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組織處理、處分等方式進行問責。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五條 市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從事調查認定等教育督導問責活動時,應當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向被督導單位和有關人員主動出示督學證或工作證。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回避:

(一)是本問責情況的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問責情況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問責情況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第二章  啟動程序

第七條 教育督導工作完成后60日內,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教督委辦公室”)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成立調查認定工作組,對各類教育督導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認定。

第八條 工作組進行調查認定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就督導問責情況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制作現場檢查記錄。

(二)查閱、復制與督導問責情況有關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導單位有關責任人就督導問責情況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督導單位有關責任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工作組調查認定結束后,認為存在督導問責情形的,應撰寫事實材料,寫明調查事實和證據、問責依據和問責建議, 7個工作日內報市教督委辦公室。

第十條 市教督委辦公室應根據調查認定情況制作教育督導問責審批表,與調查認定材料一并經市教督委辦公室主任審核后,視情況報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同意后,決定是否啟動問責,形成問責意見。

第十一條 擬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區(市)政府采取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整等方式進行問責的,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區(市)政府相關責任人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等方式進行問責的,以及對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采取取消資格、組織處理、處分等方式進行問責的,由市教督委辦公室報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同意后,決定是否啟動和實施問責。對其他問責對象及采取其他方式進行教育督導問責的由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同意后,決定是否啟動問責。

第十二條 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制作教育督導問責意見告知書,以書面方式告知被問責對象擬給予的教育督導問責意見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被問責對象可以在收到問責意見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

第十三條 被問責對象提出陳述申辯的,由市教督委辦公室受理。

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充分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申辯,對被問責對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并如實記錄陳述申辯和核實情況。

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督導問責。

第十四條 市教督委辦公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調查認定和陳述申辯情況形成最終問責意見,征求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后,提交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審定。

第十五條 經審定通過后,市教督委辦公室向被問責對象印發問責決定,寫明問責的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生效時間等。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第十六條 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在問責決定印發之日起30日內實施問責。

第十七條 對被督導單位實施督導問責,分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采取公開批評方式進行問責的,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督導報告,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予以點名批評,并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二)采取約談方式進行問責的,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制作教育督導約談通知書,告知被督導單位,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對被督導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作出書面記錄,報送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相關部門備案。涉及多部門職責的,可組織市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約談。

(三)采取督導通報方式進行問責的,市教督委辦公室將教育督導結果和整改情況等通報至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相關部門。

(四)采取資源調整方式進行問責的,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形成資源調整意見,按照工作職責通報至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對被督導單位在表彰獎勵、政策支持、財政撥款、招生計劃、學科專業設置等方面,依照職權進行限制或調減。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資源調整情況反饋至市教督委辦公室。

第十八條 對被督導單位相關責任人實施督導問責,分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采取責令檢查方式進行問責的,應當制作責令檢查通知書,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7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檢查材料,說明存在問題、產生原因、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

(二)采取約談方式進行問責的,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制作教育督導約談通知書,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對被督導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作出書面記錄,并視情況報送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備案,作為個人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采取通報批評方式進行問責的,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將教育督導結果、整改情況和被督導單位有關負責人的工作表現通報至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

(四)采取組織處理方式進行問責的,市教督委辦公室按照管理權限將組織處理建議通報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對被督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提出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處理建議。對于民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責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督促學校撤換相關負責人。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組織處理情況反饋至市教督委辦公室。

(五)采取處分方式進行問責的,市教督委辦公室可根據情況將問題線索移交相關機關,并提出相應處分建議。

第十九條 對市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督導問責,分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采取批評教育方式進行問責的,由市教督委辦公室組織實施,并做好書面記錄備案。

(二)采取責令檢查方式進行問責的,應當制作責令檢查通知書,有關人員應當在接到通知書7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檢查材料,說明存在問題、產生原因、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三)采取通報批評方式進行問責的,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形成通報批評意見,寫明工作表現,按照管理權限通報至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

(四)采取取消資格方式進行問責的,市教督委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取消其督學資格或將其調離督導工作崗位,收回督學證。

(五)采取組織處理方式進行問責的,市教督委辦公室形成組織處理建議,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按照管理權限通報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應當及時將組織處理情況反饋至市教督委辦公室。

(六)采取處分方式進行問責的,市教督委辦公室可根據情況將問題線索移交相關機關,并提出相應處分建議。

第二十條 問責決定一旦實施,市教督委辦公室應根據問責情形嚴重程度在一定范圍公開。情形嚴重或整改不力者,可以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主流新聞媒體等載體,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第四章  移交程序

第二十一條 對于處分、追究法律責任等需要其他部門實施的問責,市教督委辦公室負責做好溝通工作,按程序移交有關線索,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問責對象是被督導單位相關責任人、市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需要對其采取處分方式問責的,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在15日內將問題線索和處分建議一并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三條 被問責對象是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含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依據法律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的,市教督委辦公室應填寫案源移送申請表,根據管轄權限將案源移送申請表和調查材料一并15日內移送其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視違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招生、撤銷辦學資格或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被問責對象是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其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市教督委辦公室填寫案源移送申請表,根據管轄權限將案源移送申請表和調查材料一并15日內移送其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依法對有關人員予以從業禁止處罰,并納入其誠信記錄。

第二十五條 被問責對象是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市教督委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具有管轄權限的監察機關,提請監察機關處理。其他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市教督委辦公室移交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相關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請其依法處理。

第五章  復核和申訴程序

第二十六條 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市教督委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二十七條 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被問責對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并作出如下處理:

(一)認為原督導問責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合規的,應當作出維持原督導問責決定的復核決定。

(二)認為調查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響督導問責結論的,在組織原調查認定工作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后,可以作出維持原督導問責決定的復核決定。

(三)認為原督導問責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或調查程序不合法合規的,應當作出撤銷原督導問責決定的復核決定。

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書面反饋被問責對象復核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對復核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提出申訴。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認為原問責決定有誤的,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訴處理決定15日內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區(市)被問責對象對區(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作出的問責決定或復核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市教督委辦公室提出申訴。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面反饋提出申訴的單位或個人以及作出問責決定的區(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認為原問責決定有誤的,區(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訴處理決定15日內予以糾正。

第三十條 涉及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被問責對象可向作出相應決定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提出復核或申訴。

第三十一條 被問責對象就同一督導問責決定只能按程序申請一次復核和申訴。被問責對象未經申請復核,直接向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的,市教督委辦公室不再受理其復核申請。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市教督委辦公室在復核申訴期滿30日內,對有關調查材料、申訴陳辯記錄、督導問責決定、申訴復核決定等進行歸檔,提請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將問責情況歸入被問責對象人事檔案。問責情況應作為單位或個人在考核、晉升、評優、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監督問責決定的實施,對被問責對象進行回訪、復查,監督、指導問題整改。對被問責后,仍不糾正錯誤或不落實整改任務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教督委辦公室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問責情況報送給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各區(市)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實施教育督導問責活動,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由市教督委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規程未規定的事項,其他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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