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教育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程》的通知
- 2022-11-29 16:27:00
- 畢寧
- 來源:http://edu.qingdao.gov.cn/tzgg/202211/t20221128_6521949.shtml
- 發證機關:青島市教育局
- 發文編號:
- 學段:
- 政策發布日期:2022-11-29
-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機關各處室: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和《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等有關文件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島市教育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28日
青島市教育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推動教育領域規范有效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和《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市教育局機關處室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合同、協議、備忘錄、批復等“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定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第三條 政策法規處牽頭協調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負責聯系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統籌、業務培訓,牽頭負責有關政策措施定期評估、清理和總結報告等工作。
制定政策措施的處室(以下簡稱政策制定處室),具體負責起草或制定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多個處室聯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處室負責。民辦教育處負責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辦學行為規范、執法行為等相關內容復審,規劃財務處負責招商引資等相關內容復審工作,裝備與信息技術中心負責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資質標準等相關內容復審工作。
辦公室將公平競爭審查納入公文審核制發流程,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將公平競爭審查意見書隨政策措施文件一并做好存檔工作。
第四條 政策制定處室應當對相關政策措施是否屬于審查對象、是否違反審查標準、是否適用例外規定等進行審查。
第五條 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一)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二)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三)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四)不得設置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五)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第六條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一)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五)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一)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二)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三)不得違法違規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四)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第八條 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一)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二)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三)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四)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第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出臺實施:
(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二)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處室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政策措施是否適用例外規定,認為適用例外規定的,應當對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政策制定處室應當在審查意見中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政策制定處室應當逐年評估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第十條 政策制定處室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以適當方式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通過政府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環節已征求過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可以不再專門就公平競爭審查問題征求意見。對出臺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當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圍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處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 政策制定處室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咨詢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對有關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評估,或者對公平競爭審查有關工作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政策制定處室在政策措施提交審修、審查、審議前,應當形成公平競爭書面審查結論(附件),經有關職能處室復審同意并經政策制定處室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分文件、合同不同類型分別提交辦公室、法規處進行文件審修或合同合法性審查。政策制定處室應當將審查意見書復印件留存處室備查。
第十三條 政策法規處應當定期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培訓,牽頭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情況評估和有關政策文件清理,每年對全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情況進行總結,并按照要求將書面總結報告等報送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四條 建立公平競爭事項舉報處理和回應機制,通過市長公開電話(12345)、教育公開服務電話(81703693)等渠道受理涉及公平競爭審查的舉報投訴。經查實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政策規定的,在處室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島市教育局公平競爭審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