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繼續執行《青島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有償補課及收受禮品禮金等師德失范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2022-12-07 15:24:00
- 畢寧
- 來源:http://edu.qingdao.gov.cn/zfxxgkml/gwfg/202212/t20221206_6549630.shtml
- 發證機關:青島市教育局
- 發文編號:青教規〔2020〕3號
- 學段: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
- 政策發布日期:2022-12-07
-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各區、市教體局,高新區黨群工作部,局屬各學校,有關民辦學校,機關各處室:
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經過評估,青島市教育局研究決定《青島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有償補課及收受禮品禮金等師德失范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青教規〔2020〕3號)繼續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
青島市教育局
2022年12月6日
青島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有償補課及
收受禮品禮金等師德失范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強化學校師德建設主體責任,規范教師從教行為,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等文件,結合本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少年宮及教研室、電化教育等單位的在職教師(以下統稱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及其所在單位(以下統稱中小學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愛崗敬業、甘于奉獻、改革創新、廉潔從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組織、推薦或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各種形式的有償補課;
(二)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含異地)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
(三)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四)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五)讓學生及家長支付或報銷應由教師個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
(六)其他有償補課或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有第三條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處分: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受警告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受記過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五條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
(一)存在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
(二)任職期內再次頂風違紀實施有償補課或收受禮品禮金被查實的;
(三)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員的;
(六)接受調查時態度惡劣、隱瞞實事、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規所得的;
(七)其他師德失范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危害與影響的。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參與有償補課或收受禮品禮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待違規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配合調查,如實說明相關問題的;
(四)檢舉他人違規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八條 特級教師、名師、名校長、最美教師等榮譽獲得者參與有償補課或收受禮品禮金的,由主管教育部門或按批準權限報請相關部門撤銷其稱號及待遇,并予以通報。
第九條 見習期、試用期教師參與有償補課或收受禮品禮金,經查實并被處以黨紀政紀處分的,按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條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學校及學校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有償補課及收受禮品禮金等師德失范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二)學校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
(三)學校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舉行聽證會時,應按規定邀請相關人員參加;
(四)學校按照處分決定權限,經學校辦公會或報學校主管部門研究后通過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教師本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擬給予開除處分的,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單位提出建議,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六)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教師的人事檔案。
第十一條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按以下權限處理:
(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受到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由所在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受到開除處分的,按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權限實施;
(三)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屬于中共黨員的,出現違規違紀行為,還應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規黨紀處理。
第十二條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對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處理決定不服提出復核或申訴的,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加強對教師從教行為的管理,積極構建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廣泛參與的監督體系,暢通和公開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中小學幼兒園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學校名義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以各種形式進行有償補課;
(三)為培訓機構(含個人)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四)其他因學校治理監管不到位而發生的有償補課和收受禮品禮金行為。
第十四條 中小學幼兒園存在第十三條前三項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撤銷教育類榮譽稱號、調減招生計劃、停止招生等行政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調離工作崗位的行政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五條 中小學幼兒園存在第十三條第四項行為的,視其情節和影響給予以下處理:
(一)學校或單位對教師有償補課和收受禮品禮金行為治理和監管不力,年度內有兩名及以下教師存在有償補課或收受禮品禮金行為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并在年終考核、陽光校園和文明校園(單位)等評選中予以相應扣分,由其主管教育部門責令改正,并約談黨政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內學校有三名及以上教師存在有償補課或收受禮品禮金行為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并在年終考核、文明校園(單位)等評選中予以相應扣分,降低陽光校園等級,并約談黨政主要負責人;
(三)年度內學校有五名及以上教師存在有償補課或收受禮品禮金行為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在年終考核中予以相應扣分、撤銷陽光校園稱號、取消當屆文明校園評選資格、調減招生計劃的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調離工作崗位的行政處理,對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直至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