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農村留守兒童教育關愛指南的通知
- 2022-12-14 16:15:00
- 畢寧
- 來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2/12/8/art_11990_10307727.html
- 發證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 發文編號:魯教基字〔2022〕14號
- 學段:幼兒園,小學,初中
- 政策發布日期:2022-12-14
-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農村留守兒童教育關愛指南的通知
魯教基字〔2022〕14號
各市教育(教體)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和民政部等10部門《關于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民發〔2019〕34號),扎實做好留守兒童教育關愛工作,我廳制定了《農村留守兒童教育關愛指南》?,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2022年12月7日
農村留守兒童教育關愛指南
一、對象說明
(一)制定目的。本指南主要針對農村留守兒童教育關愛服務工作作出規范和指引。
(二)學校范圍。本指南落實工作職責面向有農村中小學校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所轄農村中小學校及其教學點(以下簡稱“學?!保?/p>
(三)服務對象。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無法與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外出務工一般是指到縣域以外、連續務工3個月以上。受留守兒童父母委托、留守兒童居家實際監護人為受委托監護人。
二、主要職責
(四)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職責。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健全留守兒童關愛體系,加強留守兒童教育關愛政策設計,明確責任人、責任措施,組織、指導學校開展好關愛活動。建立與民政、公安、司法、財政、團委、婦聯溝通協調機制,共同做好留守兒童底數摸排、權益保護、志愿幫扶、教育關懷等工作。
(五)學校職責。各學校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留守兒童關愛精神要求,加強教育關愛場所、設施建設,完善學校關愛制度,合理調配教育教學資源,開展好留守兒童關愛活動。以班主任和女性教師為主,明確每一名留守兒童的關愛責任人,關心關注留守兒童生活、學業、安全及心理健康。
(六)家長職責。督促落實留守兒童家庭監護主體責任,指導監護人依法盡責,在家庭發展中首先考慮兒童利益。父母外出期間,要加強與學校、受委托監護人及留守兒童本人聯系,及時溝通掌握留守兒童生活、學習、心理狀況,確保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
三、關愛任務
(七)堅決做到義務教育有保障,防止適齡留守兒童失學輟學。
1.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積極會同民政、鄉鎮、村(居)建立留守兒童數據共享及動態建檔制度,確保每一名留守兒童納入教育關愛范圍。學校留守兒童動態建檔率100%;縣級留守兒童檔案更新頻次不長于3個月。
2.對未入學的適齡留守兒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時下發入學通知書,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入學。
3.加強在校留守兒童考勤監測,對輟學或未按時到校的,學校第一時間記入控輟保學工作臺賬、采取措施,按照“一人一案”要求,及時勸返復學。
4.對有厭學情緒的,學校落實專人跟進學業輔導、思想教育和心理關懷,防止因厭輟學問題出現。
5.對失學輟學適齡留守兒童勸返無效的,學校書面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勸返復學。
(八)關注留守兒童校內外安全,保障留守兒童合法權益。
1.加強留守兒童生活安全教育。針對留守兒童居家生活實際,開展有針對性的防溺水、防火、用電、交通等生活安全教育,幫助留守兒童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
2.加強留守兒童法治安全防護。利用多種方式開展面向家長、受委托監護人的法治宣傳及面向留守兒童的法治安全教育,強化監護人群體的保護意識,讓留守兒童增強自我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切實防范留守兒童遭受不法侵害。協同各有關部門及村居用好法律、志愿服務、鄰里守望等手段,保障留守兒童安全。
3.排查留守兒童身邊安全隱患。完善學校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寄宿制學校要加強寄宿安全建設及宿管人員管理,為留守兒童營造安全的校園學習生活環境。開展經常性家訪活動,了解留守兒童居家生活環境,排查生活安全隱患。
4.著力整治校園欺凌問題。強化教育懲戒,防止產生校園欺凌特別是針對留守兒童的校園欺凌問題,嚴厲打擊校園暴力行為。
5.及時報告處置留守兒童安全問題。對于發現的留守兒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配合相關部門介入處置,全力維護留守兒童身心安全及合法權益。
(九)加強留守兒童心理健康教育,促其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
1.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留守兒童心理關愛教研和干預專家指導力量建設,積極開展留守兒童心理健康教育和研究,加強對學校留守兒童心理關懷及教育引導的指導和支持。
2.組織關愛責任人與每名留守兒童每兩周開展一次談心談話,及時掌握留守兒童心理狀況。
3.學校專職(兼職)心理健康教師、班主任及關愛責任人,要對留守兒童心理狀況進行有針對性的關注觀察和干預輔導。
4.對發現有嚴重心理健康問題的留守兒童,及時聯系家長和受委托監護人,予以干預矯治。
(十)加強留守兒童學業輔導。
1.加強對留守兒童學業水平監測和關注力度,及時發現留守兒童課程學習困難和學習習慣問題。
2.根據動態監測情況,安排專人對學習有困難、學習習慣有問題的留守兒童進行個性化輔導補習,幫助其提升學業水平、養成良好學習習慣。
(十一)加強留守兒童生活指導。
1.結合勞動教育、生活教育等內容,加強留守兒童洗衣、做飯等日常家務指導,鼓勵他們增強自立意識、強化自理能力。
2.有針對性地開展尊老孝親等傳統美德教育,引導留守兒童承擔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為受委托監護人和父母分憂。
(十二)豐富留守兒童課外生活。
1.學校針對留守兒童需求,開設特色社團或特長類課程;結合本地實際,廣泛設計、組織開展面向留守兒童群體的文體娛樂活動。
2.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充分利用各級彩票公益金、群團組織項目等社會公益資源,組織留守兒童開展研學旅行活動,拓展留守兒童視野。
3.中小學校課后服務及其課程內容要優先保障留守兒童需求。鼓勵各學校在周末、節假日開展留守兒童看護、輔導等關愛活動。對家庭經濟困難的留守兒童,免收課后服務費用。
(十三)加強家庭困難留守兒童資助幫扶工作。
1.全面排查、及時掌握家庭困難留守兒童情況,堅持“應助盡助”,納入學生資助范圍。
2.留守兒童較多且交通不便的鄉鎮,初中學校應具備寄宿條件;有寄宿條件的學校,優先滿足留守兒童寄宿需求。對家庭困難的留守兒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提供食宿和生活便利,按要求為其減免餐費及住宿費用。
3.廣泛聯合婦聯、團委、關工委、慈善總會等組織及社會志愿服務團隊、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等,開展面向家庭困難留守兒童的結對子、幫扶資助活動。
(十四)做好與留守兒童父母、受委托監護人合作溝通。
1.學校應將留守兒童班主任、關愛責任人聯系方式告知學生家長和受委托監護人,并留取對方聯系方式,方便聯絡溝通。
2.定期組織留守兒童以書信、電話、視頻等形式,與父母連線交流、共同分享學習生活中的樂趣,增進與父母之間的感情。鼓勵家長利用寒暑假期接子女到務工地團聚;鼓勵流入地組織開展進城務工人員與子女團聚活動。
3.將留守兒童家訪作為重點,定期通過到留守兒童家中走訪座談、與留守兒童父母電話交流等方式,及時掌握、溝通留守兒童學習、生活和心理健康情況,交流留守兒童教育關愛意見,持續跟蹤家訪效果,共同做好留守兒童家校共育工作。
(十五)加強留守兒童關愛活動場所和設施建設。
1.各學校要綜合利用留守兒童關愛室、鄉村復興少年宮等為留守兒童開展教育關愛服務活動。
2.鼓勵各地各學校結合留守兒童關愛工作需要配備學習、娛樂、實踐體驗等教育關愛活動設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統籌利用各級中小學辦學條件改善資金予以支持。各學校應安排相對安靜房間供留守兒童與家長視頻通話交流。
3.在防止商業活動進校園的前提下,鼓勵社會力量捐資、捐助關愛活動場所及設施建設,開展關愛活動。
四、督查考評
(十六)省級督查。省教育廳將聯合有關部門,通過專項督導、實地抽查等方式,結合省未成年人學校保護督查等工作,對各地和中小學校留守兒童教育關愛工作情況進行督查檢查,檢查結果在全省通報。同時對各地涌現的好經驗好做法予以宣傳推廣。鼓勵各地開展留守兒童教育關愛相關課題研究。
(十七)縣級考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工作督促,定期開展留守兒童“一人一檔”、控輟保學、關愛服務等督查檢查,并將其作為學校教育教學管理考評的重要內容,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學校和個人予以激勵,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五、其他說明
各街道所轄中小學校中有在讀留守兒童的,參照本指南落實教育關愛工作。
鼓勵各幼兒園參照本指南、結合學前兒童身心特點開展留守幼兒保教關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