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職業教育條例
- 2024-01-31 16:43:00
- 畢寧
- 來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4/1/20/art_156050_10328022.html
- 發證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 發文編號:
- 學段:職業教育
- 政策發布日期:2024-01-31
-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2000年12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體系與實施
第三章 教育教學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促進就業創業,建設教育強省、人力資源強省和技能型社會,推進新時代社會主義現代化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職業教育及其保障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機關、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專門培訓,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并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傳授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培養技術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促進就業創業和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等整體部署,統籌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協同創新,推進職普融通、產教融合、科教融匯,優化職業教育類型定位。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明確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職業教育具體工作職責,統籌協調職業教育發展,組織開展督導評估。
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推進職業教育工作,研究解決職業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和單位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共同推進職業教育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參與、支持或者開展職業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大力發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產業工人素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舉辦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返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高素質鄉村振興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舉辦面向各類轉崗、再就業、失業人員以及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職業教育,保障婦女平等接受職業教育,扶持革命老區、欠發達地區職業教育發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拓寬就業創業渠道,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為職業學校畢業生提供就業創業條件。
職業學校畢業生在落戶、參加公務員招錄、參加企業事業單位招聘、職稱評聘、職務職級晉升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畢業生享有平等機會。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和公平競爭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職業教育公益宣傳,營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良好社會氛圍,優化職業教育發展環境。
第十條 鼓勵職業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職業學校與境外的企業、職業教育機構、行業協會開展合作。
支持有條件的職業教育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辦學,建設國際交流合作平臺,打造班墨學院等國際職業教育品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群團組織、行業組織、職業學校等應當采取措施,開展職業教育活動周相關活動。
第二章 體系與實施
第十二條 職業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
職業學校教育分為中等職業學校教育、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職業培訓包括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以及其他職業性培訓。
第十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是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基礎,由高級中等教育層次的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實施,培養技術技能人才,并為高等教育輸送具有扎實技術技能基礎和合格文化基礎的生源。
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是培養高水平技術技能人才的主要途徑,由專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根據高等職業學校設置制度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納入高等職業學校序列。
其他學校、教育機構或者符合條件的企業、行業組織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相應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或者提供納入人才培養方案的學分課程。
第十四條 職業培訓可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
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以及企業、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辦學能力、社會需求,依法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人口分布、就業需求、城鎮化進程和教育發展實際等,制定本行政區域職業教育發展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政府統籌、行業企業積極舉辦、社會力量深度參與的職業教育多元辦學格局。
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應當至少設置一所職業學校。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企業發揮重要辦學主體作用。國有企業、行業龍頭企業等應當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
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場地和管理等要素,通過獨資、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以及二級學院(系部)、生產性實習實訓基地、技能培訓基地等辦學機構、辦學項目。
企業與學校合作舉辦的混合所有制學校或者二級學院(系部),可以引進社會優質資本和人才,實行相對獨立的人員聘任與經費核算。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聚焦國家重大戰略和區域經濟發展,對標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海洋、現代高效農業等產業發展前沿和先進制造業強省建設要求,支持學校、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建設學校實踐中心、企業實踐中心、公共實踐中心等開放型產教融合平臺,推動實踐教學、社會培訓、創新創業、技術研發與企業生產融通融合。
支持面向產業聚集區域和重點行業領域建設區域產教聯合體、行業產教融合共同體等,推動企業、學校、科研機構等主體共同開展人才培養、科研攻關和技術研發服務。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中等職業學校可以與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校合作實施專科層次的職業教育。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發展本科層次職業教育,支持有條件的高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舉辦本科層次的職業教育。
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校設置的培養高端技術技能人才的部分專業,符合產教深度融合、辦學特色鮮明、培養質量較高等條件的,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施本科層次的職業教育。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不同層次職業教育縱向貫通,構建中等職業教育、專科層次職業教育、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相銜接的人才培養體系,推動各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培養目標、課程體系、培養方案銜接。
鼓勵支持中等職業學校與專科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本科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應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在培養周期長、技能要求高的專業領域開展貫通招生和長學制培養。
鼓勵支持專科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與本科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應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學校貫通招生、聯合培養高端技術技能人才。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不同類型教育橫向融通,推動中等職業學校與普通高級中學、高等職業學校與應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學校課程互選、資源共享、學習成果互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普通學校開展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教育,支持依托職業學校、行業企業等建立中小學生職業體驗中心。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科學確定職業技能考試成績在錄取中所占權重。
高等職業學校、應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學校以及其他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并逐步擴大相應比例,或者采取單獨考試辦法,專門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鼓勵支持招收具有工作經歷的職業學校畢業生,暢通一線勞動者繼續學習深造的路徑。
對技能大賽優秀選手和有突出貢獻的技術技能人才,經高等學校考核合格,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錄取。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中等職業學校與普通高級中學平等招生錄取的統一平臺,匯總發布專業設置、招生情況等信息,并提供查詢、報考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職業學校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市場需求、就業形勢設置并動態調整專業;組織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專業教學指導方案、課程標準、崗位實習標準、實習實訓基地標準;開發省級規劃教材,引導行業企業、職業學校等編寫特色教材、行業適用教材、校本專業教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職業學校教材建設、選用和使用工作的指導、監管。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開展普惠性、均等化的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強化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和職業培訓體系建設,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職業培訓市場化、社會化改革,提高培訓能力和培訓質量。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承擔職工職業培訓的主體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制定職工培訓計劃,組織職工參加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
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大型企業建設職工培訓中心,依法面向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職工開展培訓。
第二十六條 推行中國特色學徒制,支持企業設立學徒崗位,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合作,對新招用職工、在崗職工和轉崗職工進行學徒培訓。支持企業與職業學校聯合招收學生,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學徒培養。
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帶徒傳技、技能推廣,培養擁有絕技絕活、掌握傳統工藝技藝的能工巧匠,推動傳統工藝技藝保護傳承。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設置特殊教育部(班)、特殊教育學校設置職業教育部(班),積極探索開設面向智力殘疾、多重殘疾和孤獨癥等學生的專業,優化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促進殘疾學生康復與職業技能的同步提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加強對殘疾學生的職業技能培訓,開展職業規劃和就業指導,幫助殘疾學生就業創業。
面向殘疾學生開放的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基地,依法享受有關稅費優惠。
第三章 教育教學
第二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校風學風、師德師風建設,營造良好學習環境。職業學校應當依法辦學,健全約束和激勵機制,依據章程自主管理,提升治理能力。
職業學校在專業設置、校企合作、人員招聘、崗位聘用、績效工資分配等方面擁有自主權。學校可以依法自主設置招聘崗位,自主確定招聘考試標準、內容和程序,自主招聘各類人才。
第二十九條 職業學校應當構建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教育體系,完善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機制,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職業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生法治意識和心理保健能力;注重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培養體育運動興趣和特長,鼓勵和引導學生掌握至少一項體育運動技能。
第三十條 職業學校應當根據職業教育標準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設置學習制度,科學安排教學過程,組織實施教學,保證教學質量。實踐性教學學時一般應當占總教學學時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并實施中等職業學校學業水平考試制度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保證學生培養質量。
第三十二條 職業學校應當充分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技術,優化專業課程內容,系統化改造課程體系,打造數字化、智能化課程教學資源平臺。
鼓勵開發建設多介質、數字化、智能化、快速迭代的新形態教材,探索推動數字化融媒體教材建設。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職業教育教師培養體系,鼓勵設立專門的職業教育師范院校,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舉辦職業技術師范教育,支持師范院校、應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聯合培養職業教育教師。
第三十四條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制定的教職工配備標準,配齊合格的教職工,建立與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具備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能力的“雙師型”教師機制,優化專兼職教師結構,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
“雙師型”教師的認定標準和激勵措施,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職業學校教師與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有專業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雙向流動、相互兼職,并可以按照規定獲取報酬。
第三十五條 職業學校的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相應工作經歷或者實踐經驗,達到相應的技術技能水平。
職業學校的專業課教師招聘應當以測試專業技能和執教能力為主,支持具備條件的職業學校采取先技能測試、后筆試的教師招聘方式。
對符合規定的高技能人才,可以采取試講、技能操作、專家評議、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
第三十六條 職業學校應當落實教師繼續教育制度,專業課教師到行業企業培訓的學分一般應當占其繼續教育總學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教研隊伍建設,統籌配備專職教研員,支持聘請優秀教師擔任兼職教研員,提高職業教育理論與實踐水平。
第三十八條 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應當創新職業技能培訓模式,強化就業導向,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和培訓內容,突出實際操作技能,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等,增強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九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一定比例的實習崗位,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
接納學生實習的單位應當保障學生在實習期間按照規定享受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學生崗位實習的勞動時間、工作內容、考核管理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接納學生實習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鼓勵接納學生實習的單位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實習單位不得組織、接納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學生參加崗位實習。
第四十條 接納學生實習的單位應當與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共同制定實習計劃,選派專門人員指導和管理學生實習,保障學生權利和實習質量,并不得向學生收取押金、培訓費、管理費等任何形式的實習費用。
學生參加崗位實習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當簽訂實習協議,實習單位應當給予學生適當的勞動報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事業單位接納學生實習成本補助機制,按照規定適當補償接納學生實習的成本。
第四十一條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就業創業促進機制,采取多種形式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職業體驗、求職指導等就業創業服務,增強學生就業創業能力。
第四十二條 職業學校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和辦法,收取學費和其他必要費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減免;不得以介紹工作、安排實習實訓等名義違法收取費用。
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面向社會開展培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質量評價制度,吸納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評價,定期發布職業學校質量年度報告,并接受教育督導和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質量評價體系,組織或者委托行業組織、企業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職業學校的辦學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及時公開。
職業學校辦學質量評估應當以促進就業為導向,統籌就業與升學,將受教育者的職業道德、技術技能水平、就業質量作為重要指標,引導職業學校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職業培訓質量評價體系,采取日常檢查、按比例抽查、專項檢查、委托第三方核查、信用等級評價等方式,加強對職業培訓機構的質量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學校基本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職業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
鼓勵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盤活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支持職業學校校企合作,并根據校企合作規劃確定的年度建設任務,在土地利用供應計劃中給予優先支持。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職業教育辦學規模、培養成本、辦學質量等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分攤機制,多渠道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動態調整職業學校學費標準。新增財政性教育經費應當向職業教育傾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經費,應當將其中可用于職業教育的資金統籌使用;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作用,支持職工提升職業技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職業教育經費。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或者公用經費標準;生均撥款水平應當結合實際逐步提高,并探索建立基于專業大類的職業教育差異化生均撥款制度。
公辦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根據生均經費標準或者公用經費標準按時、足額撥付經費,不斷改善辦學條件,并不得以學費、社會服務收入沖抵生均撥款。
民辦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參照同層次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通過多種渠道籌措經費并足額及時撥付。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非營利性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生均經費等相關經費標準和支持政策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完善職業學校資助資金管理制度,監督職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學生資助和獎勵,并規范資助資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職業培訓資金和項目統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具備條件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等提供職業培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政府補貼培訓工作機制,合理確定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參與政府補貼培訓的企業、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個人不得騙取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職業培訓補貼資金。
第五十一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校企合作、提供社會服務或者以實習實訓為目的舉辦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辦學條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收支結余可以用于支付教師、企業專家、外聘人員和受教育者的勞動報酬,也可以作為績效工資來源,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前款規定的活動,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享受相關稅費優惠。
第五十二條 對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就業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的企業和企業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激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型企業認定制度,對產教融合型企業在金融、財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給予激勵。產教融合型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以及其他稅費優惠。
第五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錄、招聘技術技能崗位人員時,應當明確技術技能要求,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錄用、聘用的重要條件。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有職業技能等級要求的崗位,可以適當降低學歷要求。支持企業面向高水平技術技能人才開展定向招聘。
符合條件的高水平技術技能人才應當納入高層次人才計劃,享受相應支持政策。
第五十四條 職業教育工作應當作為評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重要內容。
對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成效明顯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和職業學校,優先納入職業教育創新發展試點,在職業教育重點項目和資金安排中予以傾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接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的單位向學生收取押金、培訓費、管理費等實習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退還所收費用,處違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參與政府補貼培訓的企業、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或者個人,騙取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補貼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職業教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或者組織實施職業教育發展專項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職業教育督導評估的;
(三)未按照規定落實職業學校辦學自主權的;
(四)以學費、社會服務收入沖抵生均撥款的;
(五)挪用、克扣職業教育經費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