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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普通中小學考試管理規定(試行)

2018-03-30 15:23:00
政策編輯
來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09/12/11/art_11990_987728.html
發證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發文編號:魯教基字〔2009〕18號
學段:小學,初中,高中

政策發布日期:2009-12-11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考試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普通中小學教育教學過程管理,推進考試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促進學校全面落實國家課程方案,推動素質教育的深入實施,根據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中小學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通知》、《當前關于加強中小學校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意見》和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和管理普通中小學校考試工作的基本依據。普通中小學考試管理工作實行分工負責、分級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并進行監督指導;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檢查落實及統籌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具體管理。

第三條  普通中小學考試管理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深化課程改革和考試管理改革,扎實推進素質教育。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普通中小學考試指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許可、由學科教師實施的學科課程的單元測驗,義務教育階段的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初中學生學業考試,高中階段的模塊(學分認定)考試,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高考模擬考試。  

第二章  目標與原則

第五條  普通中小學考試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標是:

建立嚴格的考試管理機制,制定科學的考試管理辦法,規范考試的組織主體,明確考試的范圍與類別,優化考試的命題與方式,控制考試的規模與次數,最大限度地發揮考試的積極作用,正確運用考試結果。充分發揮考試的診斷發現、改進矯正、激勵導向功能,引領學校、教師、家庭、社會樹立正確的考試觀、質量觀、人才觀,關注學生學習興趣、態度、方法與習慣培養,使學生獲得積極的生命體驗,促進學生“勤奮學習、快樂成長、全面發展”。  

第六條  普通中小學考試管理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基礎性原則。根據教育內容和目標,遵循學科特點與學生心理發展規律,科學考察學生的學習素養、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綜合能力等,準確反映教與學的過程和現狀,為改進教育教學服務,為教育決策提供依據。

發展性原則。中小學考試要樹立為促進學生發展,改進教學服務而測量的觀念,不僅要關注學生的學業成績,而且要發現和發展學生多方面的潛能,了解學生發展中的需求,幫助學生認識自我,建立自信,促進學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積極主動地發展。  

開放性原則。中小學考試要全面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考試形式要多樣化,考試內容要多元化,提倡實施開放性考試。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科學揭示學生在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等方面的學習與發展水平,充分反映學生的實踐活動和研究性學習成果。

第三章  考試類別、內容與形式

第七條  考試類別

學科單元測驗屬于教學過程中的診斷性考試。由任課教師或教研組進行命題(也可采用學生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每個學科每個單元可進行一次測驗。

義務教育階段期中考試、期末考試。義務教育階段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是一種階段性考試,由學校組織進行。義務教育階段的期中考試(小學不組織期中考試)一般安排在學期中間;期末考試一般安排在學期末放假前一周。試題由學校命制。

初中學生學業考試。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同級教研機構命題,省教研室可提供樣題。

高中階段模塊考試(學分認定考試)。普通高中各門課程按模塊設置,采用學分管理。在每個模塊學習結束后進行的考試稱為模塊考試,同時也是學分認定考試,由學校自行組織,試題由學校命制。對不及格的學生,每次考試后要在適當時間安排補考。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由省教育廳組織,省教研室命題。高考模擬考試。高中三年級下學期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可統一組織一次高考模擬考試。

第八條  考試(考查)科目

小學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考查科目為科學、品德與生活、品德與社會、音樂、美術、體育、綜合實踐活動(含信息技術)、地方課程、學校課程。

初中階段考試科目為思想品德、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歷史、地理、生物。考查科目為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綜合實踐活動(含信息技術)、地方課程、學校課程。

高中階段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含聽力測試)、物理、化學、生物、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信息技術、通用技術。考查科目為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綜合實踐活動、學校課程。

第九條  考試(考查)形式

鼓勵采用開卷考試、實驗操作、聽力測試、辯論、情景測驗、成果展示、小論文以及面試答辯等多種考試、考查方式。重視過程診斷反饋與期末考試相結合;規定內容與自選內容相結合;書面測試與口頭測試、動手測試相結合;學科測試與特長測試相結合;免考與重考相結合。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考試命題

考試命題要嚴格依據國家學科課程標準,在考查學生掌握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注意考查學生靈活運用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能力,準確反映學生的學習程度。各級教研機構要加強考試命題的研究,負責對學校命題的指導、審查、監督和管理,并在考試后及時進行命題質量分析。教研機構要加強自身命題的管理與質量分析,并根據考試情況及時寫出命題質量分析報告。學校要建立命題、審題制度。對于日常考試,學校可采取教研組或備課組集體命題、專家審題等方式,也可由學生自主命題,充分發揮學生在考試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試題命制要結構合理、題型靈活、難易適中、分量適宜,杜絕偏題、怪題。

第十一條  考試實施

除學科單元測驗外,考試試題的印制、保存、傳送要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設置考點、考場,根據考試的需要安排監考人員。有條件的學校可開展無人監考的實踐,培養學生誠實守信的優良品質。考試的組織者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考試組織或實施細則,細化考試環節和流程,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平穩有序進行。

第十二條  試卷評閱

各學校應周密安排試卷評閱工作,評閱前要審查試題答案的準確性、合理性,并進行試評,統一標準后再行正式評閱。試卷評閱應堅持認真負責,客觀公正,寬嚴適度,始終如一的原則。要加強對主觀試題、開放性試題的閱卷質量管理,建立相應的監測制度。

第十三條  考試結果呈現

學科單元測驗實行無分數評價。義務教育階段的考試成績以等級形式呈現,學業考試提倡實行等級評價(一般為優秀、良好、及格、待及格或A、B、C、D四個等級);高中模塊考試(學分認定考試)以學分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以等級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高考模擬考試可用分數表達。

第十四條  考試結果運用

考試成績應單獨反饋給學生,并作為考察學生學業成績的重要依據,及時準確的記入學生成長(綜合素質評價)檔案。學校和教師應對考試結果進行認真分析,了解學生知識掌握和能力發展情況,反思矯正日常教育教學的得失,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名排隊并公布名次,不得按考試成績給地區、學校排隊并公布名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研部門和學校不得以學生考試成績作為評價或獎懲教師和學生的主要標準。

第五章  考試管理

第十五條  嚴格規范各種學科競賽、考級等活動。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劃片招生,不得舉行和變相舉行選拔性考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任何統一考試、競賽或其他考級考試等活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照自愿原則參與社會證書、等級認定考試所獲得的獎勵與證書,可作為體現學生綜合素質的內容記入學生成長(綜合素質評價)檔案,但不得作為剛性指標量化賦分與升學掛鉤。普通高中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與學科競賽有關的有償補習、培訓輔導等活動。普通中小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除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以外的任何考試和培訓。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研部門和中小學校不得以教育質量監測等名義組織學生進行統考。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對中小學貫徹本規定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把監督檢查情況納入地區與學校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與評選教育工作示范縣(市、區)、驗收規范化學校、教學示范學校以及評先選優等結合起來。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教研機構,要將貫徹落實本規定作為教育督導和教育教學評估的重要指標,并及時向社會公告督導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普通中小學考試管理納入中小學規范辦學行為管理的重要內容,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學校和個人,要按照省教育廳規范辦學行為的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于 2010年 1月 1日起 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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