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
- 2018-04-03 1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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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http://www.sdedu.gov.cn/sdjy/_zcwj/648525/index.html
- 發證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 發文編號:魯教師發〔2015〕3號
- 學段:小學,初中,高中
- 政策發布日期:2015-03-24
- 政策執行日期:2015-03-31 至 2020-03-30
山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管理,促進教師專業發展,提升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提高全省基礎教育質量和水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范圍內已取得教師資格的普通中小學在職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繼續教育是指中小學教師為提高思想政治、業務素質和綜合素質進行的學習培訓。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綜合管理、指導和監督,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做好繼續教育的規劃制定、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鼓勵、支持教師參加繼續教育,為教師學習培訓提供條件保障。
第六條 繼續教育實行學分管理。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周期。每周期內,中小學教師應完成不少于360學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學分的繼續教育。
中小學教師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二章 內容與形式
第七條 繼續教育以提高教師立德樹人、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開展以專業理念與師德修養、專業知識更新與擴展、專業能力訓練與實踐、教育科學研究等為主要內容的學習培訓。
第八條 繼續教育分為學歷(學位)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是指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學位)層次的教育。非學歷教育是指經學校或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對教師進行的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及崗位要求而開展的學習培訓。
第九條 繼續教育堅持教師全員培訓與骨干研修相結合,遠程培訓與集中培訓相結合,脫產培訓與校本培訓相結合,非學歷培訓與學歷提升相結合,統一培訓與自主研習相結合,采取多種有效途徑提升教師素質。
第十條 繼續教育實行分級管理實施。五年周期內,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提供不少于240學分的全員培訓,其中市、縣(市、區)提供的面對面培訓不少于60學分。中小學要積極開展校本培訓,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學習實踐等自主研習活動。
第十一條 根據成人學習規律和教師職業特點,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繼續教育課程資源體系建設,確定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便于教師自主選擇和學習。公需科目培訓在省里做出統一規定之前,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定。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過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教師通過遠程、自學等方式學習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發的繼續教育課程,經考試合格,可按規定計入學分。
第三章 學分登記與管理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實行學分登記,采用證書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學分登記范圍包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和認可的各類培訓;教師參加的國民教育系列學歷(學位)提升學習;學校根據本校實際組織開展的校本培訓和學校認可的教師自主研習活動。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和認可的各類培訓,教師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依據課程類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學分,原則上1小時為1學時,1學時計算1學分。
第十五條 中小學教師參加國民教育系列提高學歷(學位)教育,在讀期間學業成績合格,本學年繼續教育記72學分。
第十六條 新任中小學教師試用期培訓不少于120學時,經考核合格記72學分。擔任班主任的中小學教師,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學時的班主任工作專題培訓,經考核合格,計入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七條 在縣級及以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中,擔任主講教師、課程專家和指導教師的,完成工作任務可按其承擔的培訓學時數的兩倍登記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八條 學校組織的校本培訓和學校認可的教師自主研習活動學分,五年周期內累計登記不超過120學分,具體計算辦法由中小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中小學教師參加各級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學習結束后,教師個人憑培訓通知、結業證書等相關材料提出登記申請,由教師所在學校進行材料審核、學分計算,并在證書和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登記。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學分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
第二十一條 對因產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無法完成當年繼續教育學分的教師,經學校同意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可在一定時間內進行補修。具體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加強繼續教育學分登記過程管理,對學分登記與事實不符或培訓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究相關部門、學校及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的教師,所在學校和有關單位應督促其改正。對在繼續教育中弄虛作假、騙取學分的教師,取消其學分記錄,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條 舉辦教師培訓的機構和中小學校要加強繼續教育過程性記錄和檔案管理,作為登記和審核繼續教育學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學分是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職務(職稱)評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繼續教育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暫緩教師資格注冊,不得參加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教師培訓專項資金,并納入財政預算。同時,各學校依據國務院關于中小學按照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教師培訓經費的規定,足額提取繼續教育經費,加強經費監管,確保專款專用,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教師參加法律、法規規定的繼續教育,其費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參加所在單位安排的繼續教育,其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參加自主選擇的繼續教育和自主研習活動,其費用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解決。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辦的各類培訓不得向教師個人收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進行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審核不得向教師個人收取管理費和證書工本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教育教學研究機構、教師培訓機構、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