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 2018-04-13 11:39:00
- 政策編輯
- 來源: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0207/t20020725_81854.html
- 發證機關:國家教育部
- 發文編號:教育部令第13號
- 學段:
- 政策發布日期:2002-07-25
-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學校藝術教育工作,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藝術教育是學校實施美育的重要途徑和內容,是素質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包括:藝術類課程教學,課外、校外藝術教育活動,校園文化藝術環境建設。
第四條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應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貫徹面向全體學生、分類指導、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方針,遵循普及與提高相結合、課內與課外相結合、學習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通過藝術教育,使學生了解我國優秀的民族藝術文化傳統和外國的優秀藝術成果,提高文化藝術素養,增強愛國主義精神;培養感受美、表現美、鑒賞美、創造美的能力,樹立正確的審美觀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陶冶情操,發展個性,啟迪智慧,激發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和指導全國的學校藝術教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藝術教育工作。
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對學校藝術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的制度。
第二章 學校藝術課程
第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藝術類課程教學,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開齊開足藝術課程。職業學校應當開設滿足不同學生需要的藝術課程。普通高等學校應當開設藝術類必修課或者選修課。
第七條 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開設的藝術課程,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藝術課程標準進行教學。教學中使用經國家或者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通過的教材。
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藝術類必修課或選修課的教學計劃(課程方案)進行教學。
第八條 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的藝術課程列入期末考查和畢業考核科目。
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藝術課程應當進行考試或者考查,考試或者考查方式由學校自行決定。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應將成績計入學分。
第三章 課外、校外藝術教育活動
第九條 課外、校外藝術教育活動是學校藝術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應當面向全體學生組織藝術社團或者藝術活動小組,每個學生至少要參加一項藝術活動。
第十條 學校每年應當根據自身條件,舉辦經常性、綜合性、多樣性的藝術活動,與藝術課程教學相結合,擴展和豐富學校藝術教育的內容和形式。
省、地、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舉辦學生藝術展演活動。各級各類學校在藝術教育中應當結合重大節日慶典活動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教育。
全國每三年舉辦一次中學生(包括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藝術展演活動,每三年舉辦一次全國大學生(包括高等職業學校的學生)藝術展演活動。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學生參加國際學生藝術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充分利用社會藝術教育資源,補充和完善藝術教育活動內容,促進藝術教育活動質量和水平的提高,推動校園文化藝術環境建設。
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各種商業性藝術活動或者商業性的慶典活動。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團體、社會文化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藝術比賽或活動,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或者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為學生創造良好的校園文化藝術環境。校園的廣播、演出、展覽、展示以及校園的整體設計應當有利于營造健康、高雅的學校文化藝術氛圍,有利于對學生進行審美教育。
校園內不得進行文化藝術產品的推銷活動。
第四章 學校藝術教育的保障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明確學校藝術教育管理機構,配備藝術教育管理人員和教研人員,規劃、管理、指導學校藝術教育工作。
學校應當有一位校級領導主管學校藝術教育工作,并明確校內藝術教育管理部門。
學校應當注意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在藝術教育活動中的作用。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藝術教師,做好藝術教師的培訓、管理工作,為藝術教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學校的藝術教師必須具備教師資格,兼職教師應當相對穩定,非藝術類專業畢業的兼職教師要接受藝術專業的培訓。
藝術教師組織、指導學校課外藝術活動,應當計入教師工作量。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設置藝術教室和藝術活動室,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器材配備目錄配備藝術課程教學和藝術活動器材。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在年度工作經費預算內保證藝術教育經費。
鼓勵社會各界及個人捐資支持學校藝術教育事業。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于在學校藝術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程,拒不履行藝術教育責任的,按照隸屬關系,分別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對侵占、破壞藝術教育場所、設施和其他財產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成人學校的藝術教育工作參照本規程執行;中等、高等專業藝術學校(學院)的藝術教育工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