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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于大力推行中小學教師培訓 學分管理的指導意見

2018-06-19 15:05:00
政策編輯
來源:http://www.moe.gov.cn/srcsite/A10/s7034/201612/t20161229_293348.html
發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發文編號:教師〔2016〕12號
學段:小學,初中,高中

政策發布日期:2016-12-13
無具體說明的有效期

教育部關于大力推行中小學教師培學分管理的指導意見

教師〔2016〕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完善五年一周期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進一步激發教師參訓動力,促進教師終身學習,不斷提升教師能力素質,現就大力推行中小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下同)教師培訓學分管理,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推行教師培訓學分管理,深化培訓管理改革

針對當前教師培訓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的重項目設計、輕整體規劃,重統一培訓、輕教師選學,重短期學習、輕持續提升,重學時認定、輕結果應用等問題,各地要以大力推行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為抓手,著力構建培訓學分標準體系,科學規劃培訓課程,積極推行教師培訓選學,完善培訓學分審核認定制度,建立健全培訓學分轉換與應用機制,深化教師培訓管理改革,進一步提升培訓質量。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據國家制定的教師專業標準、教師教育課程標準和教師培訓課程標準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地中小學教育教學實際需要和教師專業發展需求,分層、分類、分科建立教師培訓課程體系,合理設置必修課程與選修課程,對不同層次與類型的培訓課程賦予相應學分。培訓課程分層應以教師發展階段為基礎,以能力診斷為依據,根據教師年度發展和周期性發展需求,進行遞進式設計,推動教師持續成長。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培訓機構研發培訓項目與課程、教師規劃職業發展和進行培訓選學要將培訓學分標準作為基本依據。教師參加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的教研活動,可納入培訓學分。有條件的地區要推行教師自主選學,支持教師自主選擇培訓課程、培訓機構和參訓時間等。

二、分層提供教師培訓課程,強化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和系統性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據教師培訓學分標準,分層制訂教師培訓規劃,明確培訓核心課程,為培訓機構針對不同層次的教師開發系列化、周期性的培訓課程提供依據。培訓機構要重視培訓課程開發,科學制訂培訓課程建設計劃,著力提升培訓團隊課程研發能力,努力提供針對性強、特色鮮明的系列化培訓課程。教師要制訂個體發展規劃,通過能力診斷,明確所處發展階段和培訓需求,提出培訓選學菜單,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制訂培訓規劃、設計培訓項目、遴選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績效評估提供依據。中小學校要制訂校本研修規劃,有針對性地設計校本研修項目、開發校本研修課程,著力解決教師日常教育教學問題,促進教師自主發展。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中小學校本研修規劃設計及實施成效的審核評價。

三、建立教師培訓學分認定規范,實現學時學分合理轉換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科學確定教師培訓學分結構體系,明確學分總量,提出國家、省、市、縣、校等不同級別培訓以及教師自主研修的學分比例要求,規范引導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為教師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的培訓服務。合理制訂培訓學時與培訓學分轉換辦法,應體現培訓級別和學員學習成效差異,培訓級別越高學時的學分值越高,學員學習成效越好同一培訓學時的學分值越高。一線優秀教師承擔培訓任務應按照培訓級別不同折算相應學分。

四、嚴格教師培訓學分審核認定,規范培訓考核評價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遵循“中小學校申報、市縣審核、省級認定”的流程,規范教師培訓學分審核認定程序,確保認定結果客觀有效。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及時將學員參訓情況及學習成效反饋至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或所在中小學校。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教師培訓檔案,記錄教師所學課程、學習成效和學時學分等關鍵信息。中小學校按相關要求定期申報教師培訓學分,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年度進行審核,并將結果反饋教師所在中小學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周期對教師培訓學分進行認定,并將結果反饋市縣。

五、探索建立教師培訓學分銀行,推動非學歷培訓與學歷教育銜接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探索建立教師培訓學分銀行,記錄和存儲教師參加培訓與自主研修的成果,支持培訓學分的查詢、累積和轉換,為高等學校認可培訓學分,納入學歷教育提供服務。支持高等學校和教師培訓機構通過課程銜接、學分互認等方式,建立非學歷培訓與學歷教育的銜接機制,搭建教師專業成長的“立交橋”,拓寬教師終身學習通道,推進學習型社會建設。各地要遴選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展教師培訓與學歷教育銜接試點工作。國家結合“國培計劃”實施進行教師培訓與學歷教育銜接試點。

六、強化教師培訓學分應用,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要將教師培訓學分與教師管理、學??荚u和教育督導工作相結合,推動地方和學校加強教師培訓工作,激發教師參訓動力。嚴格落實教師培訓學分作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必備條件,每個注冊有效期內,教師須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培訓學分,方能注冊合格。將教師培訓學分作為教師職稱評聘、績效考核、評優評先的必備條件。將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納入學校辦學水平評估、校長考評和縣級教育督導的指標體系。加強教師培訓學分監測與通報,分級落實監測責任,及時發布年度和周期監測報告。

七、推進教師培訓學分信息化管理,提升培訓管理效率

各地要依托信息化管理平臺,推進教師培訓選學、學分審核認定、學分轉換和學分應用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優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率。平臺應具備“菜單式、自主性、開放式”的選學功能,為教師便捷有效選學提供服務;實現培訓學分申報、審核、認定、查詢一站式服務,便于學分認定管理;為每位教師建立培訓電子檔案,為切實推進培訓學分應用提供依據;建立培訓學分銀行公共服務平臺,形成互聯互通的學分銀行體系,支持大數據管理,為培訓學分的累積、轉換和應用提供有力支持。

八、加強組織保障,落實教師培訓學分管理職責

國家對各地開展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依據本意見制訂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并報教育部備案,加快推進培訓學分標準研制和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對市縣培訓學分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測評估,做好周期性教師培訓學分的認定工作。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制訂本地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細則,健全培訓學分管理組織機構,做好培訓學分審核工作,加強對學校參與相關工作的指導與監管。學校要科學規范地開展教師培訓學分申報與管理,真實有效反饋教師培訓學習成效。

教育部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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