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四部門聯合開展“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 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一些思考
- 2018-02-26 14:25:00
- 連文翠
- 來源:
- 國家教育部
- 轉貼 1998
《教育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已經公布,因為多部門聯合發文,涉及廣大家長、學生和學校、校外培訓機構以及社會公共需要多方利益關系,一定會引起廣泛關注和議論。《通知》中六大治理任務和整改要求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實和達成,也將是基礎教育發展的新的關注熱點。筆者作為基礎教育的一線工作者,粗淺地先談幾點理解和思考。
一、《通知》的出臺,非常有針對性地回應了社會上對基礎教育的熱點關切。近年來,一些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校外培訓機構良莠不齊,大量存在題海戰術、超前教學、競賽考證等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的教學行為,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造成了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社會反響強烈。廣大家長和中小學生一邊痛斥著校外培訓機構的弊端,一邊被動地參加到校外培訓的大軍中去,敢怒敢言不敢不去。誰來打破這個局面,教育部等部門聯合行動,給了人民群眾一個“再難管也要管”、“大力規范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這件事遲早要做,遲做不如早做,小修不如大修”的有力回答。
教育部門長期以來推動中小學生減負增效,但“校內減負校外增負”成為新問題。校外培訓機構本質上區別于各類中小學校,是企業機構,不是教育行政部門能夠單獨有效規范和治理的,必須是多方聯動,共同治理。所以,我們確有必要為這次四部門聯合發文,共同規范教育秩序的行動點贊。
二、《通知》提出的六項治理任務和整改要求是經過研判,有的放矢的。不是簡單地否定一切校外培訓機構和培訓方式,也不是簡單地禁止校外培訓機構涉足基礎教育學科類培訓,而是通過提高和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門檻,依據規范標準該取締的取締,該規范完善的規范完善,該限制培訓領域的限制培訓領域。這一思路和舉措本身就是尊重教育規律的體現。學生的智能結構和優勢是多樣的,學習能力、方式、節奏進度等是存在客觀差異的,因此,差異化教育培訓需求存在也是一種合理現象。有合理需求,就應該有相應的供給。問題是這種需求不能違背規律而不斷加碼,這種供給更不應該惟利是圖而無序提供。我們不能要求學生和家長成為教育規律的專業判斷者,也無力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放棄追求企業的利潤而自覺遵循教育規律。是否遵循規律,怎樣滿足合理的培訓需求,需要專業的機構給出專業的標準和監管。《通知》的六項治理任務和整改要求的前四項正是專業機構和監管機構的責任擔當。
產生校外培訓種種無序和違背規律的各種亂象的一個重要根源是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明里暗里的條件要求助推的,真正切斷這一關聯,才是釜底抽薪之策。中小學校和教師更好地做好學校教育的本職,也是為校外培訓降溫的重要支持行動。學校及其從業者(教師)與校外培訓機構存在性質上的差異,角色不容混淆。專項治理工作要“使其(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者,而不是教育秩序的干擾者”。因而,治理任務和整改要求的后三項同樣必要和重要。
三、專項治理行動,也需要出臺相應配套措施,以便產生綜合效應。在嚴格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針對實際存在的學科學習差異化多樣化需求的現實,發揮規范的校外培訓機構“有益補充”同時,應當出臺鼓勵中小學校這只教育正規軍主動有效供給的激勵政策措施和經費籌措方案。筆者了解到,一些負責任的學校,在現有學校收費政策要求下即使是完全免費地,也在為不同類型學有所需的學生提供多樣化的教學服務。但學校不是萬能的,學校的教師也不是不食人家煙火神仙圣人,靠學校千方百計節約和籌措推進,靠教師背負承重負擔和壓力卻不能獲得體面的收入這種方式滿足人民群眾對教育更美好的需求,是難以推而廣之和長期持續的。如何解決學校不是靠提前放學來減負,如何靠制度化而非僅僅是教師的道德責任去深化推動學校去滿足各類必要的課外輔導需求,如何減輕學校減負增效,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的經費壓力,如何讓學校教師不愿意違規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而體面而有尊嚴地工作,逐步真正實現“讓教師成為令社會羨慕的職業”,這些應當還有制度創新的空間。比如,允許學校在規范的標準和條件下,適當地開展基于真正的學生需求和自愿的課外輔導培訓,允許適當地收取費用。如果把教育的課外供需作為一種市場化的現象,那么,國家辦的學校不應該放棄這一平等參與機會。當然,這必須要有相應的規范制度和教育督導監管。在課外培訓上,做到校內校外一個監管標準基礎上,針對學校教育本身的事業特殊性,可以有針對性地嚴格監管措施,保障學校教育的應有功能。
另外,針對招生升學對校外培訓機構教學行為的影響,義務教育應當對公辦中小學和民辦中小學招生上同樣對待,均不得允許學校進行招生測試或任何形式的選拔。否則,只要允許民辦學校選擇學生,教育的生態環境就依然有破壞者。
一些淺見,權當靶子,供批評議論。